【獨家】明修棧道、暗渡陳倉 配合股市炒手鍾文智脫罪的個案修法?

我國司法實務早將TDR納入《證券交易法》所定之「有價證券」,金管會也採取此立場,但為何藍綠立委要提案修法?是為配合股市炒手鍾文智脫罪嗎?

李心怡/台北報導
2022/05/22 14:21 2022/05/22 14:28
立委余天等20人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條&第165條之2。圖/取自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

明(23)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將排審《證券交易法》,由民進黨籍立委余天等20人所提出的第4條及第165條之2修法草案,以「有鑑於司法實務上,臺灣存託憑證並非證券交易法第6條中所涵蓋之有價證券範疇」為理由,推動修法將臺灣存託憑證(TDR)涵蓋在內。

但我國司法實務早將TDR納入《證券交易法》所定之「有價證券」,不僅金管會採取此立場,我國法院在相關的炒作TDF司法案件中,也是一直抱持此相同見解。

金融界人士指出,這樣的修法並不尋常,因為無論是金管會還是法院,早已認為TDR是《證券交易法》所定的有價證券。目前唯一在法院繫屬中的TDR炒作案件,透過爭執「TDR並非是《證券交易法》所定的有價證券」辯稱無罪的,只剩下知名股市炒手鍾文智。

這次立委推動修法的理由,與鍾文智的律師辯詞如出一轍,充滿個案修法的色彩,背後關係為何?法界出現質疑聲浪。

自2010年開始利用人頭炒作多檔TDR的鍾文智,在2015年先因炒作新加坡「聯合環境」TDR,遭判刑1年8月確定。隔年又因炒作歐聖等6檔TDR遭起訴。歷經5年審理,台北地院2021年9月認定鍾文智炒作歐聖等5檔TDR,獲利4.9億餘元,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18年。

鍾文智提出法律意見及立法委員高志鵬、羅明才、余天所出具之函文主張TDR無證交法之適用,應為無罪,遭駁回聲請再審。圖/取自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聲再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針對該案,鍾文智於2016年提出由國民黨立委羅明才、余天等人所出具之函文,主張「TDR並無證券交易法之適用,依罪刑法定主義,本案應為無罪判決」聲請再審,但遭高院駁回,提出抗告亦遭最高法院駁回。今年2月,鍾再次聲請再審,仍遭高院駁回。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排案審理這個攸關鍾文智官司的證交法修正的召委,正是羅明才,而法案提案人也正是余天。

事實上,這並不是立委第一次透過修法,被懷疑為鍾文智解套。在上屆國會時,民進黨籍立委蔡易餘、蘇震清等人即曾提出相同的修法草案,而蔡易餘更是多次質詢。去年曾有媒體報導質疑蔡易餘是否替鍾文智量身打造修法,蔡承認鍾文智確實有拜託他,後來因為金管會的態度,沒有再繼續推動。另外,蔡當時透露,原本鍾文智找的另一名立委,即是本次提案修法的余天。

鍾文智因炒作歐聖、楊子江等6檔TDR股價,不法獲利高達4.9億,遭提起公訴,去年一審遭重判18年,案經上訴,目前二審審理中。明天23日的財政委員會會議,立委被懷疑可能的個案式修法提案,引爆各方高度質疑。

立委蔡易餘、蘇震清等16人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 。圖/取自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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