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從誠品480烏龍竊案談起:法治與人權應是執法者的基本價值

台中誠品480百貨商場報案偷竊,5名警察將母女3人帶至警局,事後發現竟是烏龍一場,市長盧秀燕因此向母女3人公開致歉,但稱警察執法過程合法,只是不夠細膩,真是如此嗎?
現行犯逮捕的嚴格性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明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第2項則載明,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由於現行犯之逮捕,乃係對人身自由與身體權之侵害,故其適用應為嚴格解釋,尤其在犯罪實施後之場合,除了要有客觀證據,更須與事件(犯罪)有時間、空間之密接性以符合比例性原則。
故於本案中,商場保全或相關負責人僅憑事後之錄影影像推斷竊盜,因此將顧客留置,甚至報警處理,實無相當理由之證據,亦不符現行犯要件,此在實質上等同逮捕之行為,不僅不符刑訴法之逮捕要件,還觸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即法定刑7年以下之誣告罪,以及刑法第302條第1項、法定刑5年以下之私行拘禁罪,若侵害對象未滿18歲,依兒少法第112條第1項,將加重其刑至1/2,實非屬輕罪;又,此等罪名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無論被害人有否提告,檢察官均應主動究責。

警察無強制處分權
而就警察來說,其並無任何強制處分權,除非是現行犯逮捕、接受民眾逮捕現行犯、或緊急逮捕之情況,否則,唯持有檢察官簽發之拘提票,才能強制人民到警局,尤其為保護少年身心發展,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中,針對警察於少年之調查,除基於例外及急迫性而可要求其同行外,否則都必須有法院核發的同行書。
在本案中,警察接受報案而至現場處理時,若無現行犯之事證,又無拘提票或同行書,卻以優勢警力要求婦孺同行至警局,且有很大可能性,並未依刑訴法第89條第1項,告知被拘束人身自由之事由、以及得保持緘默與請求法律扶助等權利,恐已碰觸公務員濫權逮捕罪之紅線,凡此瑕疵,台中市府僅以行政懲處了事,就值商榷。

警察濫用任意同行不能常態化
此次台中市警察之作為凸顯一個通案現象,即警察即便無拘束人身自由之權力,卻往往藉由警力優勢,趁民眾恐懼及未被告知法定權利,包括有權拒絕前往警察指定之封閉空間接受詢問,以免在警察誘導下為不利己之陳述;如此看似合法的所謂任意同行,實則包藏著警察習以為常的方便行事已違反法定程序,更嚴重侵害人權。
這十多年來,立法院陸續將國際人權公約轉成國內法,如2009年的公民政治與權利國際公約、2019年的兒童權利公約等,而這些公約所強調的法治與人權,於執法者心中,絕不能只是紙上宣示,而應是具體實踐的基本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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