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圖利罪成罪之可能性 柯文哲能否逃脫法網?

且不論京華城與北士科案是否起訴,從決策過程來看,柯市長自詡之公開、透明可謂完全破功,更讓人聯想還有無其他未爆彈?!柯市長若自認清白,自應於不違反偵查不公開下「說清楚、講明白」以釋群疑。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2024/05/08 09:00
遭北檢列為貪汙治罪條例被告(他字案)後,柯文哲急發1102字長文喊冤:「業障重」。圖/柯文哲粉專

捲入京華城、北士科案的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遭到北檢以他字案被告為偵查,柯市長是否會被起訴甚或是定罪,成為關注焦點。

公務員圖利罪係反貪腐濫權之最後防線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明定:「(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此等犯罪因具隱密性而不易被察覺,尤其,賄賂與不當利益之證據更難找尋,加以實務上,對於職務行為之範圍與對價關係之認定,乃處於模糊不定之狀態,即便起訴,也未必定罪,故為彌補公務員受賄罪可能之漏洞,須以公圖利罪為之截堵。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指的是公務員於其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私人不法利益,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罪,雖不處罰被動受益的私人,但涉案之公務員即使未獲得任何好處,只要是不法圖利,仍得成立本罪,致為防止貪腐與濫權的最後防線。

柯市府在欠缺法令依據及授權下,將京華城容積獎勵提高至840%,致使業者獲得龐大利益,自屬圖利罪的範疇。圖/擷自三立新聞網

京華城案論罪關鍵:容積獎勵是否違法

以京華城案來說,圖利罪成立與否之關鍵,乃在於容積獎勵,而今年一月,監察院針對柯市府的糾正報告即指出,將商業用地準用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顯有違法之虞。

再者,柯市府在欠缺法令依據及授權下,自創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將容積獎勵392%增到560%,再提高至840%,令人瞠目結舌,整個審議與決策過程充滿瑕疵、視法律於無物,致使京華城獲得龐大的商業利益,自屬圖利罪的範疇。

惟因本案,市長僅是交辦此事,即便最後蓋章決行,但承辦機關為都發局,若檢方未取得市長掌控全局及拍板定案的確切證據,就會如之前的大巨蛋案般,主管機關之首長遭到起訴,交辦決行的市長則全身而退。

柯市府將3塊基地分開招標,新壽取得T17、T18,既免投資計畫書,更下修權利金等,其誇張程度不下於京華城案,亦屬圖利無疑。圖/擷自中視新聞網

北士科案論罪之難:圖利罪不罰未遂犯

而在北士科案方面,柯市府將3塊基地分開招標,其中兩塊地的得標者新光人壽,既免投資計畫書,更下修權利金等,其行徑誇張程度不下於京華城案,似亦屬圖利無疑。

惟就算找到市長主導整起案件之證據,但若得標者尚未開發,如此的期待利益,能否符合有人因此獲利之圖利要件,必有所爭執,基於罪疑惟輕與罪刑法定,就會落入刑法所不罰的圖利未遂之境地。

柯市府公開透明一夕破功

柯文哲於市長任內標榜公開、透明,期能樹立廉能政治之典範,然就如今爆發之京華城、北士科案,不論未來是否遭刑事訴追,從整個決策過程來看,不僅柯市長自詡之公開、透明完全破功,更讓人聯想是否還有其他未爆彈,也因此,柯市長若自認清白,自應於不違反偵查不公開之下「說清楚、講明白」以釋群疑。

屬作者意見,文責歸屬作者,不代表本報立場。

您已成功複製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