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把「黃子佼們」關起來 政府須儘速強化防治數位性暴力安全網

雖然性暴力防制四法已陸續施行,然在現行法制下,法院准予搜索扣押不雅片的比例仍然很低,有鑑於網路具有高傳播性,立即為強制處分殊為必要,因此未來仍須進一步修法,讓這類型案件可以有更直接快速地處理。

張君寶(政治工作者、教育博士)
2024/04/10 11:59
黃子佼去年捲入MeToo風波,被控涉強制猥褻等罪,檢方於搜索時查獲其持有兒少性影像,裁定緩起訴2年、科罰120萬元並立悔過書,引發輿論譁然。圖:資料畫面/擷自鏡電視新聞網

藝人黃子佼被查獲持有未成年少女不雅片,檢方裁定為緩起訴處分,引爆眾怒,立委王世堅表示將提案修正《兒童與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針對購買兒童性影像者,修正為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因為「如果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就沒辦法緩起訴,也一定得被關、被國家矯正。」

這次涉及黃案的「創意私房」也已遭到告發,因其不是單純的性私密影像平台而已,其背後隱藏著非常深的惡意與極端變態心理,平台上未成年女性性私密影像中,就包含許多被偷拍的無辜女性。

黃子佼案被形容是「台版N號房事件」,回顧「韓國N號房事件」行為人利用網路通訊軟體(聊天室),散布對女性以性勒索方式得來的性私密影像,進而衍生重大性剝削案件等,對人民之隱私安全與人格尊嚴造成重大危害。

立委已提案修法,把購買兒童性影像者的刑期提高為「3年以上、5年以下」如此一來「黃子佼們」就沒辦法緩起訴,一定要被關。示意圖/pixabay

綜觀國內防治數位性暴力之政策與立法進程,行政院於2022年3月10日增修《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性暴力防制四法,以專章保護、加重罪責、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及各項配套措施等,透過四法聯防嚴懲性影像犯罪,完善性別暴力防護網絡,杜絕性影像散布。

去年7月1日《刑法》新制已上路,針對「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啟動實施刑事保護命令,可以「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移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之性影像」。

雖然性暴力防制四法陸續施行,然在現行法制下,加害人以私密影像恐嚇被害人時,法院准予搜索扣押的比例仍然很低,有鑑於網路具有高傳播性,如果不立即為強制處分,對於被害人傷害極可能快速擴大。

網路施暴者藉著匿名制的特性,可以輕易地增大攻擊的強度和數量,卻沒有得到同等的懲罰。示意圖/揭開N號房紀錄片劇照/Netflix

學者Biros Bolton早就指出,網路空間裡的暴力施加者藉著匿名制的特性,躲藏在暴力背後,更輕易地增大攻擊的強度和數量,卻沒有得到同等的懲罰,因此未來仍須進一步修法,讓這類型案件可以有更直接、快速地處理準則包括:

第一、成立數位性犯罪專責單位,加強偵查單位專業資源與知能訓練,讓具備性平知能與數位偵查能力的專責人員能夠快速協助當事人;第二、具體研議遏止境外平台的影片散布模式,讓設置在海外、且有高度隱蔽性的平台,散播這類型的犯罪型態時,強制其立即下架影片;第三、以性私密影像恐嚇被害人的案件,應該要另外立法處理。

另,筆者認為,嚴刑重罰對於「黃子佼們」而言只是治標,治本之道在於教育,特別是性教育和性別教育,這部分需要政府、民間組織、學校端與學界等單位共同合作,更需要跨領域、跨議題的連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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