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全家前後10天 泰山內線案三個關鍵時間點解析

by 李 孟璇

泰山出售全家持股案延燒近4年,台北地檢署日前發動17路搜索,現任董事長劉偉龍以50萬元交保,前董事長詹岳霖則無保請回,全案關鍵,落在2022年11月25日至12月5日之間,誰先知道消息,又在何時決定買賣股票。

回顧案件背景,泰山當時正爆發激烈經營權爭奪戰,龍邦持續從市場買進泰山股票,與詹家主導的公司派正面交鋒。就在雙方攻防升高之際,泰山於2022年12月2日召開董事會,通過出售長期持有的全家便利商店股權;同月5日上午,再以每股187元出售4萬3,300張全家股票,交易金額達80.97億元,處分利益約54.53億元;同日下午,龍邦又以每股45元向詹岳霖承接逾10億元泰山持股,讓「賣全家」與「泰山股權換手」兩條交易線在同一天交會。

北檢如今懷疑,在出售全家重大消息公開前後的禁止交易期間內,詹家與龍邦相關人士可能曾買賣泰山股票,因而搜索17處、約談11名被告及4名證人。複訊後,除現任龍邦、泰山董事長劉偉龍外,前泰山董事長詹仁道也以50萬元交保,兩人均被限制出境、出海;詹仁華及第三代成員詹景超、詹岳霖等人則請回,全案仍在釐清各自的消息來源、知情時間與交易行為。

依《證交法》第157條之1,公司董事、持股超過10%的大股東,以及其他法定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在實際知悉足以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後,於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公司股票。換句話說,檢方不能只證明當事人具有董事、大股東或法人代表身分,還必須查明重大消息何時明確、當事人何時實際知悉,以及是否在禁止交易期間買賣泰山股票。

11月25日議程寄出 有董事席次不等於本人知情

這起案件第一個關鍵時間點,是2022年11月25日。泰山預定於12月2日召開董事會,相關議程在會議前7天寄發。當時劉偉龍本人就是泰山董事,詹岳霖擔任董事長的皇喬霖事業也有派任法人代表進入董事會,兩方都有人身處泰山的最高決策核心。

不過,有董事席次、收到開會通知,不代表法律上便能直接推定每名相關人士都已「實際知悉」出售全家的重大消息。關鍵仍在於議程記載得多具體,當時是否只籠統列出處分有價證券,還是已包括全家持股、預計出售數量、可能價格或潛在買方等內容。

衡鑑律師事務所林志洋律師分析,這可能成為詹岳霖的主要抗辯方向。即使他所派任的法人代表收到議程、參與董事會,檢方仍須證明該名代表確實將出售全家的消息轉告詹岳霖,不能只因雙方具有委任關係,便直接認定詹岳霖本人知情。

詹岳霖此次無保請回,林志洋認為,可能顯示檢方仍須補強消息是否實際傳遞至本人的證據,但請回不代表已經排除嫌疑,後續仍可從通聯紀錄、通訊軟體、會議回報、股票交易磋商及下單指示等資料,追查他何時得知消息。

值得注意的是,詹岳霖雖獲無保請回,其父親、泰山前董事長詹仁道卻以5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檢方目前尚未公開說明詹仁道涉案的具體交易及知情管道,不能僅從交保結果推斷兩人涉案程度的輕重。

詹岳霖先前接受媒體訪問時曾透露,2022年決定出清泰山持股前,曾向父親詹仁道請示,最後才決定出售,若此一說法及其具體內容經檢調查證屬實,詹仁道可能不僅具有家族長輩身分,也可能曾參與詹岳霖家族持股的處分決策。因此檢調接下來可能釐清,父子討論出清泰山持股的時間,是否早於12月2日重訊發布;詹仁道當時是否已知泰山準備出售全家股權,以及他有沒有參與相關帳戶、資金安排或交易條件的決定;詹仁道獲交保,反映出檢方認為其知情程度及參與決策情形仍有進一步調查必要,但實際原因仍應以後續偵查結果為準。

相較之下,劉偉龍本人就是泰山董事,檢調更可能聚焦於他或龍邦是否在11月25日至12月2日間買賣泰山股票,以及買賣股票行為是否與出售全家股權的資訊有關。

12月2日重訊發布 18小時紅線開始倒數

這起案件第二個關鍵時間點,是12月2日。泰山當天召開董事會,通過出售最多4萬3,500張全家股票,每股售價不得低於175元,劉偉龍等3名董事在會中提出異議,泰山並於當天晚間發布重大訊息,對外宣布董事會通過處分全家持股。

林志洋指出,對內線交易案而言,第一項爭點是,出售全家的重大消息究竟何時達到「具體明確」程度,是要等到12月2日董事會正式通過,還是公司在此前已接洽買方、討論價格及交易條件時,重大消息便已成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025年審理相關民事訴訟時認定,時任董事長詹景超在董事會決議前,已委由寬量國際洽詢潛在買家及價格意向;董事會開會時,也已有具強烈購買意願的特定買家及交易條件,但相關資訊未充分提供給董事。法院因此一審判決,確認2022年12月2日處分全家案的董事會決議無效,全案仍可上訴。

這項民事判決不會直接決定刑事案件是否成立,檢方仍須重新舉證,但判決認定的接洽時程,可能成為主張重大消息早於董事會形成的重要線索。

第二項爭點,是12月2日晚間發布的重訊,是否已經將重大消息完整公開。泰山當時宣布擬處分全家持股,但實際買方、每股187元成交價格、80.97億元交易金額,以及將於下一個交易日迅速完成出售等內容,直到後續交易才完全浮現。

若檢方認為「決定出售全家股權」與「已有特定買方、具體價格且即將成交」屬於不同層次的重大消息,何時算完整公開,以及18小時禁止交易期間如何計算,就可能成為後續法律攻防。

12月5日股票換手 檢調可能回頭查重訊前交易

第三個關鍵時間點,是12月5日。當天上午9時1分,泰山以每股187元,將4萬3,300張全家股票出售給萬寶開發,交易金額80.97億元;法院指出,從董事會通過到交易完成僅相隔一個周末,也因此認定公司在董事會開會時,應已掌握相當具體的買方與交易條件。

同日下午,正與詹家爭奪經營權的龍邦,再以每股45元向詹岳霖承接逾10億元泰山股票。這筆交易雖與出售全家發生在同一天,但檢調目前追查的內線交易標的,主要是相關人士是否利用賣全家股權的未公開消息,提前買進或賣出「泰山股票」,並非提前交易全家股票。

林志洋分析,從時間上看,泰山在12月2日晚間發布重訊,公開後18小時大約於12月3日下午屆滿;12月3日、4日適逢周末休市,12月5日才是下一個交易日。因此,若重大消息僅指「董事會決定出售全家持股」,12月5日才進行的股票交易,表面上可能已經超過公開後18小時的禁止交易期間。

不過,檢調要查的未必只有12月5日當天的配對交易。當年相關告發內容已將交易時程往前推至11月25日至12月2日之間,若相關人士在重訊發布前即透過本人、關係人或法人帳戶買賣泰山股票,這些交易才可能是本次內線交易案的核心。

龍邦本來就在買股 能否成為劉偉龍抗辯

林志洋指出:「對劉偉龍來說,他可能主張,龍邦當時正與詹家爭奪泰山經營權,持續買進泰山股票本來就是既定策略,並非因為知道泰山即將出售全家,才臨時決定進場。」

但「為了爭奪經營權而買股」,是否足以排除內線交易責任,仍須視客觀交易紀錄而定。檢調可能進一步比對,龍邦在11月25日前是否已持續以相同節奏加碼、收到董事會議程後買進張數是否突然增加、資金何時籌措完成,以及下單價格與速度有無明顯變化。

林志洋表示,內線交易的法律判斷,重點並不只在於行為人最後有沒有獲利,也不是只看他買股的最終目的。若檢方能證明劉偉龍已實際知悉重大消息,仍在法定禁止期間內買進泰山股票,即使他主張買股是為了取得經營權,也未必能直接免除責任。

不過,若龍邦能提出消息明確或劉偉龍知悉前即已作成、內容具體且具有拘束性的交易指示、契約或執行計畫,可作為判斷其是否於知悉消息後另行作成交易決定,以及主觀犯意是否成立的重要證據。不過這只能證明龍邦原本即有爭奪經營權或持續買股的概括策略,未必足以排除內線交易責任。

現階段尚不能斷定檢方僅鎖定11月25日至12月2日的市場交易。除重訊發布前的買賣外,12月5日龍邦與詹岳霖間的鉅額配對交易,是否涉及另一項尚未充分公開的重大消息,或是否具有其他證券交易法疑義,仍須視檢方對重大消息內容及公開時點的具體認定。

檢調接下來不只要追帳戶與成交紀錄,更須追查每個人的消息來源、交易指示及買賣時點;真正影響案件走向的,可能不只是12月5日完成的鉅額配對交易,而是從11月25日議程寄出至12月2日重訊公布之間,誰先知道了什麼,又買賣了多少泰山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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