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送地給子女仍逃不掉遺產稅?國稅局揭「一關鍵」恐影響稅額

by 黃 瑛琦

不少民眾以為,生前將財產贈與給子女或其他親屬,只要完成贈與程序,之後就與遺產稅無關。不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死亡時仍須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中,若贈與標的是土地,且死亡前已由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課稅價值的計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死亡前2年贈與 併入遺產總額計算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死亡時仍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所謂「特定親屬」,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以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即使生前已將財產贈與給符合上述條件的親屬,若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這筆財產仍可能被納入遺產稅計算範圍。

土地課稅價有別 關鍵在所有權是否移轉

高雄國稅局指出,原則上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計算。

不過,若贈與的是土地,且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經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相關規定,該土地價值應則以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反之,如果受贈人直到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未移轉土地所有權,則應以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入遺產。

轉手與否 牽動遺產稅課稅金額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假設被繼承人甲君於今年5月死亡,生前在去年2月分別將名下的A、B兩筆土地贈與兒子乙君。贈與時A、B兩筆土地公告的土地現值分別為310萬元、334萬元,扣除244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後,以400萬元計算贈與稅,應繳納40萬元。

乙君在去年12月將A土地出售給第三人丙君,且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B土地則持有至甲君死亡。甲君死亡時,A、B兩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已分別上升至400萬元及420萬元。

由於A土地在甲君死亡前已由受贈人乙君移轉所有權,因此申報甲君遺產稅時,A土地應以「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310萬元計算;至於B土地因為直到甲君死亡時,仍未移轉所有權,因此應以「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420萬元計算。

雖然兩筆土地都是死亡前2年內贈與兒子的財產,不過兩者的課稅價值卻因死亡前是否完成所有權移轉而有所不同,且兩筆土地都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2稅可折抵遺產稅 申報前別漏查贈與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先前贈與時已繳納的贈與稅40萬元,以及符合規定的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

不過,扣抵金額並非沒有上限,不得超過這些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後所增加的應納稅額。

最後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了確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是否曾將財產贈與特定親屬,也要進一步確認贈與標的如果是土地,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是否已由受贈人移轉所有權。

尤其土地涉及公告現值、所有權移轉及土地增值稅等不同因素,應依實際情況確認正確課稅價值,以免遺產稅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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