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以法論法剖析王志安限制入境事件

在台期間,王志安拍影片、在造勢現場及網路節目中發表政治性言論,怎麼看都不只是「觀光」,因此不管王志安有沒有領節目通告費,其所作所為已經「不符合許可目的」,移民署自可廢止其入境許可並管制入境。

觥羊(法律研究助理)
2024/01/27 11:48
前央視記者王志安(左)在脫口秀節目中嘲諷、訕笑身障者的言論,引發公憤。圖/擷自YT「前進新台灣」

前央視記者王志安來台觀光期間,從事採訪報導並錄製網路脫口秀節目,遭我國移民署判定為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6條,廢止其入境許可,並管制其5年不得來台觀光,對此,王志安與部份網友(尤其是王的粉絲)批評我國限制言論自由,跟中國共產黨沒什麼兩樣。

然就法論法,移民署並未違背依法行政原則,也未限制言論自由;前述許可辦法係經《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1項授權,該條例第15條第3款明定「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臺灣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依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若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情形「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同條第3項第1款:「此種情形應自廢止許可之翌日,於5年期間內不予許可其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移民署確認來台觀光的王志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錄製網路脫口秀節目)」,裁定廢止其入出境許可證、5年不准入境。示意圖/移民署官網

王志安在台期間拍攝影片、在大選造勢現場及於節目中發表高度政治性的言論,怎麼看都不只是「觀光」,因此無論王志安上「賀瓏夜夜秀」是否收取通告費,他在台灣所作所為俱是「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移民署自可依法廢止其入境許可並管制入境。

至於網友質疑政府「選擇性執法」不啻係在主張「不法之平等」,法律上是不可能站得住腳,因為無論是憲法或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指的都是「合法之平等」,例如超速或闖紅單,民眾不能因為其他人違規卻沒被開罰單,就要求警察也不能開自己罰單。

台灣有完善的司法救濟程序,王志安若有所不滿,大可提出行訴訟主張其權益,不必在X平台上推文罵街。示意圖/擷自司法院官網視頻

再者,網友提到美國籍網紅樂樂法利(LeLe Farley)上節目卻未遭限制,事實上,在兩岸關係條例架構下,大陸地區人民本來就不能其他國籍之外國人相提並論,何況亦未確定樂樂法利是不是只有觀光簽證,從這點來看,加之以上述「不法之平等」的法理,移民署限制王志安入境並無不當。

最後,如果王志安有所不滿,大可以走行政救濟程序,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有完善的司法救濟程序,從訴願、行政訴訟到憲法法庭,都可以讓人民聲張權利,王志安不必在X平台上推文罵街,而以其對身障者的爭議言論,在在顯示出其對民主法治的不了解,王志安在不理解的情況下,大肆批評、詆毀我國政府的言行,己經讓他多苦心經營的客觀、理性的形象土崩瓦解。

筆者在此也要規勸企圖操作這次事件的人,不必借題發揮減損我國作為民主法治國家的威信,否則只會讓虎視眈眈的中共漁翁得利、暗自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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