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變更要保人視同贈與 忽略這規定小心荷包大失血

by 林 威丞

不少父母在子女年幼時,會以自己為要保人替孩子購買保單,等到子女成年後,再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本人。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這類「變更要保人」的行為,在稅法上視同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給他人,屬於贈與行為,若超過免稅額卻未依法申報,恐面臨補稅與罰鍰。

變更要保人要留意 等同移轉保單財產價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謂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無償將財產移轉給他人,並經對方同意而生效的行為。

實務上,許多父母會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之後在子女成年時,將要保人改為子女本人。國稅局表示,這樣的變更不只是「改名字」,而是等同將保單的財產價值移轉給子女,因此屬於贈與行為。

國稅局說明,申報時應以「保單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計算基礎,並應於要保人變更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父母變更保單給女兒 以為只是改名遭補稅挨罰

舉例說明,一名A君於2021年投保外幣終身壽險,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B君為被保險人。到了2026年1月,A君將要保人變更為女兒,但因認為只是變更姓名,未主動申報贈與稅。

後續經國稅局查核發現,該保單在變更當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高達600萬元,扣除當年度244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後,仍有超過課稅門檻部分,因此除補徵35.6萬元贈與稅外,也依法裁處罰鍰。

哪些人要申報贈與稅? 3類情況別忽略

國稅局表示,以下3類人若有贈與行為,原則上都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 經常居住於台灣境內的國民,贈與國內或國外財產給他人。
  • 經常居住於境外的國民或外國人,贈與位於台灣境內的財產。
  • 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者,若贈與國內外財產,也需申報。

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若贈與人失聯、未繳稅且在台無財產可執行,或於核課前死亡時,則會改由受贈人負責。

贈與超過244萬元要申報 逾期兩狀況免罰

目前贈與稅免稅額為每年244萬元。若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應於贈與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若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可於期限內以書面申請延期,最長可延3個月;若有不可抗力或特殊情況,主管機關也可視情況再延長。假如未依規定申報,但在尚未被檢舉或查獲前主動補報、補繳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

但如果國納稅義務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贈與稅,除了必須補繳稅款外,還可能被處以處2倍以下的罰款。不過,如果核定應繳的稅額在新台幣1萬元以下,則可免罰。

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辦理要保人變更前,應先向保險公司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確認是否涉及贈與稅問題。民眾若對贈與稅申報仍有疑問,也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國稅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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