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遺產戰1》力爭10億 基金會追告張榮發全體繼承人

by 李 孟璇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捐產承諾,能否成為基金會請求給付10億元的依據,司法攻防進入宣判倒數。台北地院今(22)日開庭,張榮發基金會提出追加張榮發全體繼承人為先位被告,並援引最高法院裁定,要求釐清遺囑執行人的權限,法院聽取各方陳述後宣布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月30日上午宣判。

這場官司源於張榮發生前多次公開表達,身後財產要投入公益。基金會認為,相關言行已構成死因贈與契約,因此向4名遺囑執行人提告,先請求給付10億元;張國煒與母親李玉美則以參加人身分加入訴訟,爭執基金會的請求。此前,張榮發密封遺囑的效力已經三審判決確定,但基金會主張的贈與契約是否成立,以及應由誰應訴,仍是本案爭點。

追加全體繼承人 基金會主張一次解決紛爭

相較前次開庭聚焦調閱舊案卷宗,這次庭訊進一步觸及被告安排。基金會提出追加全體繼承人為先位被告,將原來的4名遺囑執行人列為備位被告,也就是請求法院優先審理對繼承人的請求,再依先位請求的審理結果,處理對遺囑執行人的備位請求。

基金會委任律師在庭上說明,原先以遺囑執行人為被告,是依據相關實務見解,但基金會在訴訟中爭執遺囑效力,認為若遺囑無效,執行人是否仍具有訴訟實施權,就必須重新檢視,應訴對象也可能回到全體繼承人,因此希望透過追加,讓紛爭在同一訴訟中解決。

法官對此追問,基金會究竟是否否認4人的遺囑執行人身分,律師則強調,爭執的是遺囑效力,以及由此衍生的訴訟地位問題。不論以繼承人或執行人為被告,基金會請求的基礎,仍是其主張與張榮發之間成立的死因贈與契約,並未改變。

基金會也要求法院將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其他尚未參與訴訟的繼承人,讓相關當事人進入程序、表達意見。法官則在庭上確認各方書狀的收受情形,並就變更、追加訴訟的安排詢問意見,追加是否符合程序要件,仍須由法院判斷。

援引兩份最高法院裁定 執行人權限成關鍵

基金會的另一項理由,是遺囑執行人的權限並非涵蓋所有遺產爭議,法院還應確認,這次請求是否落在遺囑執行職務的範圍內。為此,基金會援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70號、114年度台抗字第129號裁定,支持法院應進一步調查的主張。

兩份裁定涉及其他案件當事人過世後,應由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接手訴訟的爭議,共同指出,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的權限,應以與遺囑有關的部分為限,超出範圍的管理處分及訴訟實施權,並不歸屬於執行人。

其中,114年度裁定涉及土地通行權訴訟,原審認為該案不屬於遺囑交付執行的遺產分配或分割事項,並考量執行人另受禁止執行職務的暫時處分等情況,准由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最高法院駁回再抗告,維持原審結果。

不過,這兩件裁定處理的是原當事人死亡後,由誰接續既有訴訟,與基金會在本案追加被告的程序情境不同,不能直接推論追加必須獲准。基金會仍要求法院調閱前案遺囑效力訴訟卷宗,並主張自己不受該案判決效力拘束,希望釐清遺囑效力與本案當事人適格的關係。

言詞辯論終結 11月30日一審宣判

從基金會的庭上說明來看,追加繼承人的理由包括兩個層次,一是遺囑效力是否影響執行人的訴訟地位,二是這筆死因贈與請求,是否本來就在遺囑執行人的職務範圍內。

實體爭議上,基金會強調張榮發曾反覆公開表達捐產意願,另一方則爭執死因贈與的成立與效力,並提出後立遺囑已撤回先前安排的抗辯。法院聽取各方陳述後宣布言詞辯論終結,這場10億元官司將於11月30日迎來一審結果,追加被告如何處理,以及基金會的給付請求是否有理由,都將是判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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