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論壇】談立法怠惰而生的強制繳納大學學生會費案

若欲立法全面提升學生權利,筆者建議從修正《教育基本法》下手,增訂學生權利專章,並比照《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6條明定優先適用於其他教育法規,方能立竿見影並避免因屆期不連續致功虧一簣。

曾柏瑋(空中大學學生、高教工會會員)
2023/03/31 18:20
台北地院判決大學學生會為公法人,學生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筆者認為,本件判決尚有商榷之處。示意圖/台大學生會粉專

本月台北地院判決大學學生會為公法人,學生即會員有繳納學生會費之義務;筆者認同學生有繳納學生會費之義務,但本件判決見解部分有法官造法之嫌,有加以商榷之處。

首先,從《大學法》及其子法中並無從直接得知大學學生有繳納學生會費之義務,法院逕認繳納學生會費之義務略嫌率斷,且有違反法律保留與法明確性原則之虞。

再者,學生會會員此一義務宜由立法者加以明定,故此判決亦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與造法之嫌。

另外,此判決依照學說見解認定學生會為公法人,改變從前非法人團體之實務見解,認定學生會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但目前各校學生會除參與校內會議外,並無其他公權力,在立法者尚未確認前,逕認學生會為公法人而非私法人,陳義過高亦難合乎現狀。

事實上,真正的問題在於如《大學法》等教育法規因立法怠惰未能與時俱進,縱有許多立委有意修正《大學法》,但若只修正此法恐怕亦有所不足;例如筆者目前就讀的空中大學,所適用的法律為《空中大學設置條例》,又或專科學校適用《專科學校法》而非《大學法》。

若立法者欲全面性提升學生權利,筆者建議宜從修正《教育基本法》下手,增訂學生權利之專章,並仿照《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6條明定其優先適用於其他教育法規的效力,方能立竿見影並避免因屆期不連續致功虧一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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