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論壇】大法庭要大翻修嗎?

很多法律爭議在一審、二審就出現了,為何要拖到大法庭、甚至憲法法庭才裁定?這是幾審制?是否應修法讓大法庭發揮大功能,以兼顧實體及程序利益的平衡?

莊勝榮(律師)
2023/02/06 10:00
大法庭一隅/司法院官網

大法庭有 60 幾件裁定法律見解了,如果立委每個都這麼認真,其實大法庭是不用設立的,很多問題都可以在立法院解決。男的可以跟男的結婚,女的可以跟女的結婚,為什麼法律見解不能透過修法來解決?

再者,大法庭法官僅佔最高法院法官約 1/4,未超過半數,何以可以造法確定法律見解?比起立法院過半數立法還寬鬆。

我認為,如果大法庭開庭辯論將心證公開,其中一造發現自己會輸,就能夠趕快和解,尤其是 5000萬、1億這種金額很大的案件,聽到 5%法定利息、消費借貸可能高達 10%利息,可能都嚇到想趕快和解;所以大法庭是不是也可以透過訴訟上和解來解決紛爭,就不用再發回去提案的審判庭了?

根據憲法第 78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憲法法庭並沒有裁判確定判決違憲的權力或相關規定,是否就造成「違憲法庭」審理「違憲案件」的司法史上大笑話,變成了實質第四審?

民事訴訟法第474 條明定「應行言詞辯論」,但現在大家都沒有在辯論,都是採用例外不辯論的規定,這樣是否會侵害到憲法16條所保障的、包括程序基本權、聽審請求權等訴訟權,而造成違憲?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法律爭議有時候在第一審、二審就會出現,刑事案件有很多這類案例,比如說貪污的法定職權說、實質影響力說,在第一審、二審就遭遇戰了,甚至在檢察官那邊早就遭遇戰了;為什麼一審、二審不能夠提早讓他知道法律見解,一定要拖到最後、都快累死了,才可以聲請大法庭裁定?

而且如果一審、二審可以聲請的話,要經過法官的把關,不會任由當事人或律師浮濫聲請;現行規定,只能由最高法院的法官向大法庭聲請,處理有關法律見解的問題,是否應修法讓大法庭發揮大功能?

有人問,我們現在是幾審制?只能說絕對不是單純三審制,再跟他解釋說,大法庭可能是四審,憲法法庭可能是五審,有那麼多審的話,說好聽一點是多一層救濟,說的難聽一點,是累死法官、累死當事人的程序利益,讓當事人白白花費更多的金錢與時間。

以前我們就在講,實體利益的滿足很重要,但程序利益的滿足恐怕更重要;在大法庭到底可不可以談和解?或者大法庭是不是可以自行判決?依現行規定好像不行,現在沒有這個機制,將來是不是大翻修建立起來?以兼顧實體及程序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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