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專欄】包2000元紅包感謝清潔隊員 被判2個月徒刑?

在這個年代,許多以前可以做的事情,圖個方便的事情,都越來越不能潦草。該捐贈拿收據,就請跑趟市政府,不然,吃上官司事情小,現在的制度下,恐怕很多事情還難以申辯,最終被判刑才問題大呀!

老王/上櫃公司董事
2025/01/24 17:19
包2000元紅包給清潔隊員,竟被2個月徒刑?圖/shutterstock

民報《老王專欄》是由大學法律系畢業、多家企業董事的老王所撰寫的專欄文章,內容多聚焦於剖析當前的熱門時事與社會現象,以獨特的觀點與幽默風格進行分析。老王以犀利的筆觸揭示各種社會問題,常以生活中的小故事或諷刺手法,輕鬆而深入地引領讀者進行更深層的反思與對話。

年前這個清潔大掃除時刻,看到一則新聞,他是這樣說的

Y男及T男經營鞋廠及企業社,2人為感謝具公務員身分的清潔隊員,協助清運其各自經營的工廠所產出之一般廢棄物,各給了清潔隊員2000元、1200元紅包。

法院認為,2人在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損害公務員廉潔性及公務機關形象,法治觀念顯有偏差,所為不足取,應給予一定的刑事懲處,但考量2人始終坦承犯行,且行賄金額分別僅有2000元、1200元,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交付賄賂罪,各判處2月徒刑。

法院考量,Y男及T男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認為2人經過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所判處2月徒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2人均緩刑2年,以啟自新。

法院另斟酌,Y男及T男均因守法觀念薄弱而觸法,為確保2人能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的正確觀念,認為有賦予2人一定負擔之必要,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2人應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2萬元。2人可在收到判決書20日內,向中部某地院提起上訴。

看到這則新聞,深深深呼吸了一下,在台灣許多住家即工廠的中小企業環境,包個紅包感謝清潔隊相信過去十分常見,其實原本有點不知道該說什麼。

但細讀本則新聞,看到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幾個字,很想說在現在的定義下,台北市辦公大樓所產生的辦公室垃圾例如印錯的廢紙,用完墨水的筆桿就是一般事業廢棄物,那這樣的廢棄物性質,其實跟家戶垃圾無異。

從報導的事實上來看,若真的是協助清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我看負責人一定會吃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加上清潔隊員也會相當的麻煩,不會簡單的用交付賄賂論處。

可見,本案事實或許應該就是個很簡單的,一般住家即工廠的小企業負責人,給了一個平常經常因為路線關係,剛好都輪到自家工廠區域,可能比較熱心勤快會幫忙多提兩步路的清潔隊員2000元紅包,收到錢的清潔隊員,很怕人誤會檢舉的,依照規定把收到的紅包上繳並通知政風,然後就被政風移送了跟著就被檢察官起訴,最後被法院裁判了,若原始事情就是只有這樣簡單,細想負責人真有什麼不法行賄的念頭嗎?

還單純只是為了方便,負責人沒有跑去環保局本部,要求正式開收據的捐贈清潔隊的加菜金行為??

若是這樣,本案有需要起訴跟簡易判刑嗎?

坦白說,如果事情是我想的這樣,那整個起訴跟審理及產生結論的過程就相當有趣了。

那除了本案以外,問了問朋友,目前最常見的就是喪家辦完喪事,委請清潔隊去清運垃圾,喪家依照習俗包小額紅包給隊員,其實照規定隊員也不能收,也要報政風。另外國家清潔週,除夕前清運民眾大掃除的垃圾及清運大型廢家具,民眾體恤隊員辛勞,買飲料或點心慰勞隊員,這也通通不行,這就是現在的司法標準而不是所謂人情味三個字可以處理。

那這樣的裁判基礎對嗎?

是該透過制度的防止,讓把不該收錢可以當場拒絕的事情事前的防範才對,還是制度設計上變成,清潔隊員可以不當場拒絕只要收下錢後,送交政風,讓政風將送錢的移送法辦,搞到好意捐贈答謝的民眾被判刑才對是正解?

到底我們的制度跟執法結果,想要鼓勵什麼?想要防止什麼?

總之在這個年代,許多以前可以做的事情,圖個方便的事情,我想都越來越不能潦草。該捐贈拿收據,就請跑趟市政府,不然,吃上官司事情小,現在的制度下,恐怕很多事情還難以申辯,遇上一堆恐龍司法官,最終被判刑才問題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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