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大股東干政 金管會啟動修法
未來,金管會除了明定大股東如果「手伸太長」,金管會有權裁處外,包括大股東持股申報不實、不符合適格條件等,金管會最重罰則,甚至是可以限期處分大股東持股。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不少金控公司因股東權力過大,出手干預經營等問題,原本無無法源課責,但累積案例變多之後,為防堵此問題,金管會出手修正「金控法」及「銀行法」,未來,金管會除了明定大股東如果「手伸太長」,金管會有權裁處外,包括大股東持股申報不實、不符合適格條件等,金管會最重罰則,甚至是可以限期處分大股東持股。
金管會銀行局長莊琇媛今(27)日出席例行記者會時公布「金控法」及「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主要有3大重點,第一,對於股東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未經核准而持有股份,或申報、申請核准內容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以及經核准持有股份後有不符合適格條件情形,金管會增訂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限制其表決權、限制或停止其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司經營,或命其限期內處分持股。
第二,金管會明定對金控或銀行有控制能力且未擔任負責人職務的股東,不得有不當干預金融機構決策、有礙其健全經營情事,並賦予主管機關得採行適當裁處措施的權限。
第三,金控或銀行違反金控法或銀行法規定而受處罰者,主管機關得對未盡防止義務或行為的負責人處以罰鍰、調降月薪、停止其職務執行或解除其職務,金管會並明定,自停止職務日起最高1年內或解除職務日起最高5年內不得在相關金融機構從事任何職務。
同時,為求寬嚴並濟,金管會增訂金控法「微罪不罰」規定,明定主管機關針對違規情節輕微者或改善完成者,得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