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提立法課徵平台數位稅 學者:逆風而行很困難

網際網路全球化後,大型跨國企業無須在市場國成立「常設機構」,導致市場國的稅基流失,因而提出「數位稅」的新興課稅模式,這項改革方案(Pillar 1)主張大型跨國企業須將部分利潤,分配給市場國。

林汪靜/台北報導
2022/12/21 18:53
數位平台興起後與傳統媒體的分潤模式、政府課稅型態成為重要議題。圖/本報資料照片

針對國內報業公會、電視學會、衛星電視公會先後提出立法徵收平台數位稅的訴求,學者表示,目前全球最主要的改革方案(Pillar 1),即是主張大型跨國企業(包括Google、Meta),應就部分的剩餘利潤,重新分配給市場國,但前提須取消課徵數位稅,台灣很難推行數位稅,因為這等同於面對國際潮流逆風而行。

國內學者聯合成立的「新聞民主與新聞論壇」今(21)日召開記者會,台科大專利研究所副教授陳衍任在會上指出,由於網際網路全球化後,大型跨國企業無須在市場國成立「常設機構」,導致市場國的稅基流失,因而提出「數位稅」的新興課稅模式,這項改革方案(Pillar 1)主張大型跨國企業須將部分利潤,分配給市場國。但Pillar 1實施的前提,即是參與的市場國,須同時取消數位稅或相類似稅捐的課徵。

他並指出,依據國際稅改的最新趨勢,全球將近140個國家,最快在2024年,可能就要實施這項改革方案。

陳衍任表示,根據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估計,如果沒有Pillar 1,再加上數位稅的擴散,可能會導致全球GDP大幅下滑,這也是未來Pillar 1不得不通過的重要動力,因此,實施Pillar 1的機率,確實大於不實施的機率。一旦實施Pillar 1,就不大有數位稅的適用餘地。

他提到,由於台灣不是上述140個國家之一,是否可以因此認為,由於我們在Pillar 1既然分不到好處,因此仍然可以課徵數位稅?對此,財政部目前也尚無定論。

陳衍任認為,只要Pillar 1如期上路,不論台灣有無Pillar 1的適用,數位稅(或相類似稅捐)在國際間都會很難推行,因為這等同於面對國際稅改的潮流,逆風而行。

他強調,國內立法上如打算針對平台業者課徵「指定用途稅」,就應該回歸「稅捐」應有的監督與審議模式,亦即由國會對預算進行監督與審議。自無可能以「指定用途稅」之名,卻另以「特別基金」的形式,再由第三方或專業管理委員會進行分配,完全逸脫國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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