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修法公聽會】立場壁壘分明沒結論 學者專家「各說各話」

TDR(台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證交法規範有價證券?立院財政委員會舉辦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民間協會代表等出席,10位學者立場涇渭分明,贊成與反對分成兩派,各說各話、沒有交集。

黃彥宏/台北報導
2023/05/12 11:26 2023/05/12 12:06
TDR(台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證交法規範有價證券?學者專家贊成與反對分成兩派。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在10日舉辦「證券交易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第三次公聽會,討論TDR(台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證交法規範有價證券,本次由國民黨召委羅明才主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協會代表等出席,10位學者立場涇渭分明,贊成與反對分成兩派,各說各話、沒有交集。

主管機關金管會、證交所等也派人列席,從金管會與法院過去判決,均一致認為TDR已經屬於我國有價證券範疇,不須再修法。但出席的10名專家學者之中,則明顯分成兩派不同的看法,支持、反對修法者各半。

支持修法的專家學者包括: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張明偉、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游進發、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律師楊舜麟、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劉昌坪。

中華人權協會現任理事長為國民黨籍政治人物高思博,本次公聽會的主持人兼召委也是隸屬藍營的羅明才。

認同該修法的學者論述指出,「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並不允許概括核定,以76年財政部900號函公告,作為核定行為的法律解釋適用,在主管機關是違法行政、在法院是違法裁判。在民國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規定,將存託憑證納為規範對象之前,若主管機關並無具體針對TDR的核定行為,「證券交易法」在此間於TDR並無適用的餘地;財政部第900號公告絕非是在此之前具體核定TDR的行為。

進一步來說,認同修法者主張,核定與函釋不同,若將函釋意義等同於核定的話,那很多相關法規都要拿出來檢討。核定的目的是讓主管機關在最精準的情況下,在被授予權力的同時、也需要進到相關義務;但財政部的900號函釋本身就是不確定、不明確的,無法得到結論TDR為金管會核定的有價證券。

覺得不需修法的5位專家學者則包括: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彥良、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張心悌、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鍾元珧、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楊君仁、中國文化法學法律系教授方元沂。

反對修法的學者論述說,從金融創新與TDR定性來看,要創新就要承認法令本身就有一定的擴張空間,TDR原股票是在海外交易的有價證券,而TDR開放增加投資人多元投資管道、降低投資人至國外資本市場投資成本及風險,但投資TDR應需同時遵守「上市地國與我國的法規」。由於TDR為第二上市型態,故「應受到原上市地國籍我國的法令之規範」,所以在本質上,本來就應兼屬於兼具本國及國外有價證券性質的有價證券。

憲法法庭也在112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理由中述及,「法律明確性要求,非謂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而無解釋之空間或必要。」換言之,法律文字本來就需要有 一定程度的抽象性,才能完整涵蓋所欲規範的行為。法律的明確性、可預測性,不應該與法律文字的抽象性混為一談。

也就是說,如果法條中必須將所有可能的情形逐一具體描述,才能完整規範所欲規範的各種情形,很遺憾就會一直遇到違法的人主張,「法律沒有規定」,立法者就要一天到晚都在修法以弭補所謂的欠缺,此絕非法治國家人民之福。

該看法似乎一語中的講到「鍾文智案」。鍾因炒作多檔TDR股票遭法院判決18年在案,卻多次跟不同立法委員陳情,希望透過修改法律讓他能夠逃脫違反現行證交法的罪狀,但金管會與司法判決的結果,都在在讓鍾男踢到鐵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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