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文智」條款闖關失敗 TDR 納《證交法》規範 黃天牧反對

立委余天等20人對《證交法》第4條、第165條之2提出修法草案,推動將台灣存託憑證(TDR)涵蓋在有價證券範圍。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說,TDR早已納入,不需再修法。

黃彥宏/台北報導
2022/05/23 15:17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排審《證券交易法》,其中民進黨立委余天等20人針對第4條、第165條之2提出修法草案,推動將台灣存託憑證(TDR)涵蓋在《證交法》有價證券範圍。圖/截自余天臉書資料照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排審《證券交易法》,其中民進黨立委余天等20人針對第4條、第165條之2提出修法草案,推動將台灣存託憑證(TDR)涵蓋在《證交法》有價證券範圍。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指出,依過去司法判例,TDR早已納入證交法的有價證券範疇,不需要再修法。外界質疑該提案闖關,是為了知名「股市炒手」鍾文智量身訂作。

面對記者詢問,余天強調與鍾文智沒有私交,只是服務處收到了陳情,《證交法》確實沒有明定TDR相關條文,經了解後覺得該主張「有道理」。

余天進一步說明,在民國76年臺財證900號公函才核定「外國的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

但台灣第一檔TDR新加坡福雷電子在87年才掛牌,余天認為,「所以76年的函文怎麼可能去核定,當時沒有具體存在的金融產品為有價證券?」不過,金管會反對立場明確,雙方因而陷入各說各話的情形。

綠委林楚茵出面緩頰,每位委員提案都有想完備的地方,金管會應現在立刻暫緩,修法再跟余委員溝通。藍委賴士葆也說,余委員有他的觀點,主管單位溝通確實有不足。今天出席人數不夠不能處理,「這案子先保留擇期再審,不要說不過、就是再溝通」。

見此狀況,黃天牧跟著急忙道歉,「是我們努力不夠,對不起委員,讓您辛苦了!」也強調會私下再跟余天報告討論。

黃天牧先前在質詢時表示,金管會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目前《證交法》有價證券定義,是採「有限列舉、概括授權」的立法方式。換言之,主管機關可依照實務需要,核定增列法律明文列舉之外、其他類型的有價證券。

黃天牧也說,在101年財政部證管會時期有相關公告,並無法律不明確情況。證管會在101年1月新增《證交法》第165條之2,是為了強化第二上市公司的責任,並不是該條文修正後,TDR才始為納入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

第一上市公司,指外國發行人(公司)發行的股票,沒有在外國掛牌交易或在海外下市後再來台上市,即常聽到的KY公司;第二上市公司,則是已在外國掛牌的企業,透過台灣存託憑證(TDR)的方式,在國內資本市場二次掛牌。

金管會過去依《證交法》第22條第4項授權訂定的子法「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明訂相關存託機構、保管機構、台灣存託憑證等名詞定義。因此黃天牧認為,沒有再於《證交法》訂定的必要。

多名綠委以「有鑑於司法實務上,台灣存託憑證並非《證券交易法》第6條中所涵蓋之有價證券範疇」提案修法。遭到金融界、法界人士紛紛質疑,根本是幫助炒作5檔TDR、獲利新台幣4.9億餘元的鍾文智,逃脫18年判決重罪。上一屆國會質詢時,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蘇震清等人也曾提出相同的修法草案。蔡易餘更多次質詢,並承認鍾文智曾拜託過他。而本次排審捲土重來,仍舊卡在修法爭議過大,讓朝野立委不願明確表態。

您已成功複製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