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法 利誘妨害賽事最重處無期徒刑
本次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法,不僅擴大妨害賽事公平行為類型、加重刑責,並明確區分行政與刑事責任,展現政府維護運動賽事公平與運動彩券公信力的決心,有助於健全運動產業發展與社會公益。
鍾瓊瑶/綜合報導

教育部體育署積極推動「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及第21條之1修正案,旨在健全運動彩券發行、維護投注標的賽事公平,並因應實務運作中不法分子以各種方式影響運動競技賽事結果。該修正案已於今(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將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共同強化我國運動產業法制,有效遏止人為因素介入彩券發行,達成運彩永續發展並振興體育之目標。
本次修法重點:
1. 擴大妨害賽事公平行為類型
新法除原本規範的「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外,新增「利誘」為妨害賽事公平的行為之一。同時,針對「意圖營利」及「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等行為,明確列為加重犯罪類型,並新增「加重結果犯」規定,若因妨害賽事公平致人於死或重傷,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高額罰金。
2. 分流行政與刑事責任
修法後,刪除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者、發行機構及其員工等人員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時處以罰鍰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及刑法辦理,明確區分行政與刑事責任,避免一事二罰。
3. 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一致化
本次修法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條文,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在罰則構成要件及刑度上一致,強化整體運動產業法制,提升賽事公平性與彩券公信力。
體育署表示,發行運動彩券之盈餘,對於國內運動人才培育以及整體運動環境提升,具有重要的助益,本次修正第21條及第21條之1,將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共同維護運動競技賽事公平,有效遏止人為因素介入彩券發行,達成運彩的永續發展,兼及振興體育、照顧運動人才與促進社會公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