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一罪二罰重複處罰視為「違憲」

太極門案已獲最終無罪判決,仍遭稅務處分,違反大法官釋字第808號及《兩公約》一罪不二罰原則,侵害人權與法治,損及司法公信與國際人權標準。

李克/退休人員
2025/07/28 09:00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808號解釋認為一罪不應該二罰,重複處罰「違憲」!圖/shutterstock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808號解釋認為一罪不應該二罰,重複處罰「違憲」!其理由略述如下:「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禁止國家就人民之同一犯罪行為,重複予以追究及處罰,此乃法治國法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之具體展現。」

先進國家注重人權、法治、民主與自由。所以兩公約,將《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之內容條約化,是最具綱領性與核心地位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而我國已在 2009 年三讀通過了兩公約,並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 兩公約施行法),將兩公約的內容「內國法化」,也就是藉由國內的立法授權,讓兩公約有其優先適用的效力並能實際在國內被落實與執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項(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No one shall be liable to be tried or punished again for an offence for which he hasalready been finally convicted or acquit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penal procedureof each country.」(翻譯: 任何人依一國法律及刑事程序經終局判決判定有罪或無罪開釋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科刑。)

最近義大利社會學家馬西莫·英特羅維吉(Massimo Introvigne),對2007年太極門判決、稅單問題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出他的看法分享如下:

馬西莫·英特羅維吉,他舉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48年在《稅務局長訴桑嫩案》(Commissioner v. Sunnen)所做出的判決,與太極門案雷同。這項判決重申「爭點禁反言原則」適用於稅務案件,也就是說,美國國稅局不能推翻在刑事案件中做出無罪判決所依據的關鍵事實認定。此外,判決指出,若納稅人在某一年度的刑事案件中未被判定逃漏稅罪名成立,且在其他年度「相關事實」與「適用的法律規則」並未改變,則爭點禁反言原則同樣適用,美國國稅局不得就後續年度另行課稅。

太極門案2007年高等法院已三審判決無罪、無稅確定。如果允許稅務機關無視最終刑事無罪判決,破壞了法治原則與司法系統的公信力。這將造成政府一方宣判無罪,另一方卻視為有罪的情況。如此矛盾的做法侵蝕了公眾信任,也違反法律確定性的基本原則。如果國家不撤銷太極門案,根據大法官釋字第808號解釋認為一罪不應該二罰,重複處罰已經是「違憲」也違反了《兩公約》。如果只為了徵稅的目的可以漠視憲法保障人權?如果只為了政府機關的面子不肯承認錯誤,台灣與落後國家有何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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