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談保護令制度問題

保護令制度頻遭有心人濫用,許多聲請人為了特定目的,如貪錢爭產、搶奪子女監護權、不肖子女汙衊父母虐待等,把保護令當成工具以遂其願,遺憾的是,目前卻沒有任何機制可以發揮過濾功能。

張天泰(政治工作者、教育博士)
2025/05/05 14:39
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的對象,已擴大至滿16歲以上非同居親密關係暴力及目睹暴力的受害者。示意圖/pexels

《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迄今20多年,期間多次修法擴大服務對象及內涵,至保護滿16歲以上非同居親密關係暴力及目睹暴力的受害者,但「家暴」並明顯減少,反而經常躍居社會新聞版面,而「保護令」也似未發揮應有功效,甚至成為有心人報復的工具。

黃致豪律師說,保護令制度最大問題,在於同領域的機構或團體從未討論或教育相對人怎麼抗告、反證,萬一被構陷時該怎麼應對,許多聲請人為了特定目的,例如貪錢爭產、搶奪子女監護權、不肖子女汙衊父母虐待等,把保護令當成工具以遂其願,遺憾的是,目前沒有任何機制可以發揮過濾功能。

據統計,法院每年審理保護令件數超過2萬6千件,舉凡家庭成員間肢體、言語、精神以及經濟壓迫與控制,都屬於家庭暴力,被害人均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保障人身安全。

由於法院對於核發保護令採「釋明主義」,意思是,聲請人毋須鐵證如山地證明被家暴,只要能舉證「有可能發生(家暴)」即可,所以,保護令核發率居高不下,雖保護了被害人,但也可能造成冤錯案,例如離婚、子女監護權案件裡,原告常拿保護令充當證據,以減輕舉證責任,實非設立保護令制度之原意。

在許多離婚、子女監護權案件中,原告往往拿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充當證據,以減輕自己的舉證責任。示意圖/pixabay

事實上,現行刑法與民法都有針對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懲處條文,保護令制度係屬公權力的宣示,除表彰政府重視家庭暴力問題,同時翻轉「家暴只是家務事」的傳統價值觀。

保護令制度立意良善,卻頻遭有心人濫用,相關主事者應儘速進行制度修正,筆者在此提供的修正意見如下:

1.修正保護令相關政策:針對謊報誣告家暴者,必須予以有效裁罰與教育輔導機制,除避免司法資源浪費,更要遏止濫用家暴保護令歪風。

2.回歸立法原初目的:保護令的目的是防止加害行為,而非用於挑釁或限制對方的正常行為。

法律是人訂的,既能立法,當然也能修法,保護令不能被有心人利用工具化,期望關心家庭暴力、人權政策的各界賢達抬頭看看在現行機制下,人性的變化與扭曲,進而共同思考如何解決保護令濫用問題,讓保護令制度回歸設立初衷,去守護到陽光照不到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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