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調查鏡電視申設案缺失 NCC有3大點要檢討

監察院調查NCC針對鏡電視申設案在13日提出報告,認定NCC審查鏡電視逾越法定審查上限、以無法源依據的方式同時審查新舊案,以及附款未按照「行政程序法」明確平等原則要求等三大缺失,應該要檢討改進。

陳家偉/台北報導
2023/09/14 10:09
監察院調查鏡電視申設案逾越法定審查上限,要求NCC檢討改進。圖/陳賜哿攝

監察院調查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鏡電視新聞台申設案缺失」在13日提出報告,認定NCC審查鏡電視逾越法定審查上限、以無法源依據的方式同時審查新舊案,以及附款未按照「行政程序法」明確平等原則要求等三大缺失,應該要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賴鼎銘、王幼玲、葉宜津調查NCC審查鏡電視申設案有無依法定程序處理一事,提出調查報告,並經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在12日審查通過。

監委指出,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16條規定,首先,鏡電視申請案件原則上應於NCC收件日起6個月內作出准駁決定,例外得將審查期間延長至多為1年。再來,按「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5項規定,以及法務部90年2月27日函釋,鏡電視在補正資料前,應停止審查進行。

NCC於108年12月12日受理鏡電視新聞台第一次申設案,到了110年6月1日送回第一次申設案相關資料止,共歷時538天,其中鏡電視共補正14次、補正期間共100天,另NCC函請鏡電視2位股東說明,至其公函回復止共53天。NCC後又2次函請鏡電視說明,以新案取代舊案及撤回第一次申設案,得扣除10天,皆不計入審查期間,經扣除163天後,審查期間為375天,還是逾越法定審查期間上限的一年。

再者,監察院認為,NCC未依上述規定作成准駁的決定,竟同意以法律無明定的「新案取代舊案」方式,處理鏡電視先後提出的申設案;甚至在第一次申設案審查程序未終結前,NCC即於110年5月7日受理第二次申設案,新舊兩案併存一段時間,規避鏡電視申請案件審查期間的行政程序規定,與「誠實信用保護人民權益」的原則有悖,應檢討改進。

NCC受理鏡電視新聞台第二次申設案後,經111年1月19日第999次委員會議決議許可,並於同年2月11日發出許可函,但附加12項負擔、14項保留許可廢止權及16項行政指導,總共高達42項附加事項,多數源自於鏡電視公司章程、自行提出的營運計畫,或依NCC要求補正資料內的承諾及說明,不過還是應該遵守「行政程序法」的明確原則及平等原則謹守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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