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MIN涉非法解僱懷孕移工 NGO工作者做出五大呼籲

與會團體主張,公司懷孕移工聘僱出現嚴重制度疏失,涉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導致懷孕女性移工權益受到嚴重侵犯,資方應檢討並提出完善的關懷女性懷孕移工方案制度,以避免相關問題一再發生。

廖珪如/台北報導
2023/04/26 17:13
GARMIN對懷孕移工以引導方式迫其簽下自願離職、自願離職陳述等文件。圖/陳賜哿攝

國際大廠GARMIN(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爆出歧視移工,強迫懷孕移工簽署自願離職書。民眾黨立委賴香伶、台灣人權促進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今(26)日召開記者會共同譴責GARMIN的行為,與會團體主張,公司懷孕移工聘僱出現嚴重制度疏失,涉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導致懷孕女性移工權益受到嚴重侵犯,資方應檢討並提出完善的關懷女性懷孕移工方案制度,以避免相關問題一再發生。

 受害移工表示,她因身體不適就診檢查,才發現自己懷孕已30多週,2023年3月17日上晚班時告知班長,再由單位科長約談。科長責怪B君未及早告知懷孕之事,可能會影響許多人,同日即要求她下週起休病假。但是,到了3月21日,仲介公司翻譯人員至宿舍拿一疊離職文件給她簽名。移工指出,她不知台灣有法律規定保障孕婦職場工作權,也未仲介被告知任何相關權益,迫於無奈,她只好簽字,她的自願離職陳述,也是依仲介翻譯人員唸出來的意思寫的。

 要求桃園市政府稽查違法事由

對於此案,立法委員賴香伶質疑GARMIN公司作為一間知名跨國公司,難道不知道《勞動基準法》第50、51條有孕婦可請產假、調整工作內容的規定嗎?難道不知道有《性別平等工作法》不得歧視懷孕勞工及對她們有差別待遇嗎?她要求管轄GARMIN主要生產基地的桃園市政府,應主動調查公司有無違法,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也應該對聘僱百人以上移工的工廠,要求人資單位人員進行性平的教育。

由於GARMIN公司自己就是RBA(責任企業聯盟),對勞工權利有較嚴格的自我規範,難道還要政府不斷在各項細節上介入監督嗎?賴香伶認為,GARMIN公司實在應該加強自己的內、外部稽核機制。如果連GARMIN公司都無法做到對懷孕移工的保障,反映台灣中小企業的女性移工遭到更多不平的對待。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表示,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已經寫得很清楚「11.47 雇主如有歧視或任意解僱懷孕產子之移工,即屬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之行為,將依法處罰,台權會會持續監督相關政府主管機關如何有效制裁GARMIN,避免未來再發生類似的事件再發生。

 RBA聯盟稽核應更嚴謹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政策處主任汪英達表示,台灣國際航電公司在該公司供應商工作準則中表示遵照一切RBA(責任企業聯盟,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規範,而在RBA 7.0行為準則中「反歧視/反騷擾」章節中,明確有關於懷孕歧視的禁止,台灣國際航電顯然已經涉嫌違反。RBA的準則,雖然在勞工團體看來只是低標,但對國內企業常常是高標;通過RBA稽核的認證,也往往被認為在勞工、環境等各方面都基本合法。

但台灣國際航電的情況卻讓人不得不對RBA認證的公信力存疑。汪英達問:台灣國際航電是否為RBA會員?或者是否是RBA會員的供應商?RBA是否對該公司定期稽核?如果有,這可能顯示稽核並不確實,連這麼的制度缺陷都沒有查核出來。如果沒有,RBA是否應該出面做出澄清?

 

對於此案,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作出以下主張:

1. 在尊重B君意願前提下,讓B君復職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解約。台灣國際航電已經涉嫌違反勞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應在B君有意願的前提下無條件她復職。但因為公司涉嫌違法在前,B君亦有權要求依據勞動基準法14條終止勞僱契約,故B君若無意願復職,即應解約,公司應給付資遣費並由勞動部准許轉換。

2. 台灣國際航電的懷孕移工聘僱顯然已有嚴重制度疏失,涉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導致懷孕女性移工權益受到嚴重侵犯,資方應檢討並提出完善的關懷女性懷孕移工方案制度,以避免相關問題一再發生。

3. 中央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應立案調查,此過程中資方是否蓄意或過失造成懷孕女性移工有被欺騙歧視造成權益受損之問題,同時應擬定政策﹐要求各企業若知悉女性移工懷孕應報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立即予以懷孕移工關懷並告知相關權益。

4. RBA之企業稽核應加強並落實對女性懷孕歧視尤其外籍移工懷孕歧視的查核,確實保障女性的母職權利,以免有對企業擦脂抹粉圖利之嫌。

5. 除我國政府外,台灣國際航電母公司所在地荷蘭、企業登記地瑞士、企業營運總部美國等政府對該公司均應加強查核,以杜絕性別歧視與任何侵害勞工權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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