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論壇】憲法訴訟怎麼打?

有不少人已忘記易經說的訟則凶的名言,不打到底不甘心。像刑事訴訟確定後尋求非常上訴或再審救濟,但非常上訴是「非常困難」,再審則是「再說吧」。

莊勝榮(律師)
2022/06/29 12:20
憲法法庭。圖/維基共享資源,作者Jiang

說台灣人好訟也罷,說司法品質不高也罷,有不少人已忘記易經說的訟則凶的名言,不打到底不甘心。像刑事訴訟確定後尋求非常上訴或再審救濟,但非常上訴是「非常困難」,再審則是「再說吧」。 民事訴訟則尋求再審救濟,一樣非常困難,理由無他,審判心理學告訴我們,法官不喜歡把「蓋棺論定」的案子拿出來當蜂窩,除非真的很離譜又很矚目的案件。今年開始實施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後,讓那些在法院心碎的當事人燃起一絲希望。 

究竟憲法訴訟怎麼打?躍躍欲試的人渴望知道如何打贏憲法官 司。其一,遵守憲法審查或裁判憲法審查六個月之期限,即確定判決送達後六個月內提起。其二,訴之聲明,如當事人認為法規範違憲,聲明為「○○法院○○年○○字第○○號判決適用之○法第○ 條牴觸憲法,請准予宣告違憲。」如以裁判違憲,聲明為「○○法 院○○年○○字第○○號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廢棄發回○○法 院。」

其三,簡要敘述各該審訴訟事實及法律上陳述、證據及何種憲法基本權利受侵害?例如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第16條訴訟權、第15條財產權受侵害等。其四,撰狀時不一定要委任律師,但如行言詞辯論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委任法學教授、副教授、 助理教授應經審判長許可。 

其五,哪個條文違憲,或就訟爭之裁判是否違憲,不是某人說 了算,需經大法官審查及判斷。但下述民事訴訟如提起憲法訴訟,不敢說打包票會贏,大法官們可能會青睞,也可能會很辛苦的研究、審查並判斷。例如(1)法官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96條之 1 調查證據前曉諭爭點(負爭點曉諭義務),違反時,構成突襲性裁判,而侵害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即當事人參與訴訟之辯論權、證明權、請求 法官心證公開等權利)。

(2)裁判形成突襲,含推理過程、認定事實或 適用法律之突襲,導致侵害聽審請求權。(3)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74條言詞辯論而判決(不含裁定),而侵害聽審請求權。上開聽審請求權或有效權利救濟,適時審判大法官會議有所解釋(482、520、530、 770 號),乃憲法訴訟權或程序基本權應受保障之內涵,違反時侵害憲法第16條之訴訟權。大法官成員有係專研憲法、民法、行政法, 有係對民事訴訟法新觀念陌生。上開用語如欲深入了解,恐需精研民事訴訟法並連結憲法訴訟權之意旨,並認知兼顧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之平衡點,始能勝任可能層出不窮的民事憲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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