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泰源技訓所走入歷史前夕 管理員替聲請釋憲受刑人夾帶烏魚子遭判刑

大法官宣告強制工作違憲,泰源技能訓練所因而改制為監獄,但於技訓所走入歷史前,技訓所戒護科尤姓管理員,卻替當時聲請釋憲的洪姓受刑人夾帶茶葉、烏魚子入所,圖利2000多元,台東地院依圖利罪判刑尤男1年10月。
大法官812號解釋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宣告,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等「強制工作」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憲法明顯區隔原則,未保障人身自由,立即失效。而負責收容強制工作犯的岩灣、泰源、東成等3家技能訓練所,於812號解釋宣告即失去功能。法務部矯正署於今年9月發布技訓所組織改造、人事異動。
巧合的,台東地方法院日前作出判決,認定技訓所戒護科尤姓管理員,涉嫌為當年聲請強制工作違憲的洪姓受刑人夾帶生活物品、食品入所,堪稱為技訓所走入歷史前的最後一個獄政污點。
判決指出,尤男於109年7月至111年1月間接受洪姓受刑人親友的委託,明知違背監獄行刑法,卻分批夾帶益可膚軟膏、茶葉、施巴沐浴乳、肥皂、沐浴巾、烏魚子,暗中放入技訓所雜物間的置物櫃,再私下通知洪男前往拿取。
全案因內部人士看不下去向泰源技訓所政風室告發因而曝光,而尤男、洪男等人也因檢廉掌握了LINE對話紀錄、監視器畫面等鐵證,於偵審中坦承犯行。
台東地院認為,尤男身為公務員,所為破壞監所管理秩序,也有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公正性,不思盡忠職守,任意夾帶物品並圖利特定受刑人,所為應予非難;至於主導案件的洪男,卻未於服刑期間建立守法觀念,更是本案肇因。
合議庭認為,考量尤男夾帶物品均價值不高,侵害有限,犯罪情狀輕微,且圖利總金額2041元在5萬元以下,可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依公務員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至於主導案件的洪男,依非公務員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1年4月,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