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論壇】早日解決稅法函釋「多如牛毛」的問題

作者認為,法律已經賦予主管機關定期檢視稅法函釋適法性之責任及義務,對於有違法或違憲之虞之稅法函釋,先行自我審視、儘速檢討修正,以保障納稅者權益。

陳逸南(仲裁人)
2022/05/26 11:35
財政部公布仍有效之稅法函釋高達9,000餘則,多如牛毛,卻具有與稅法相當實質規範效力,資訊透明度不足,無法構成有體系、脈絡之規範架構。示意圖/取自pexels,攝影師:Nataliya Vaitkevich

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5月4日公布「陳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案」調查報告,其中第四部分指出,財政部公布仍有效之稅法函釋高達9,000餘則,多如牛毛,卻具有與稅法相當實質規範效力,資訊透明度不足,無法構成有體系、脈絡之規範架構;又近來租稅事件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違憲或部分違憲者居多,對於違法或違憲之虞之法令,財政部允宜先行自我審視,並儘速檢討修正,以符合納保法要求從租稅法律主義及各稅立法意旨積極逐案深度審視之規範。

又指出,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3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為貫徹憲法第19條「稅捐法定主義」,藉以保障人民可在透明、安定之稅捐環境中,從事獨立自主經濟活動,及確保人民法律生活秩序安定性與預測可能性;同法第9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

依專家學者意見表示,目前財政部公布仍有效之稅法函釋,其中不乏涉及租稅構成要件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者,亦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增加法律所無限制之情形。因此稅法函釋之適法性,仍然問題重重。

照理說,法律已經賦予主管機關定期檢視稅法函釋適法性之責任及義務,對於有違法或違憲之虞之稅法函釋,先行自我審視、儘速檢討修正,以保障納稅者權益。納保法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關稅法函釋之定期檢視之成果如何?目前正值納稅季節期間,主管機關應主動向人民說明清楚,以釋眾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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