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宣判「剴剴案」 劉彩萱判無期徒刑、劉若琳判18年
台北地院審理剴剴虐死案,判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徒刑,認定兩人以虐童取樂、惡性重大,全案可上訴。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震驚社會的1歲男童「剴剴」遭虐死案,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今(13)日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劉姓姊妹以虐待幼童為樂,惡性重大,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下妨害自由而凌虐致死等罪,判處姊姊劉彩萱無期徒刑、妹妹劉若琳18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劉彩萱於民國112年8月間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剴剴」,涉與胞妹劉若琳於同年9月至12月對剴剴施以凌虐、妨害自由與傷害等;剴剴同年12月24日凌晨無意識,傷重送醫不治,檢方依法將兩人起訴。
本案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台北地方法院指出,經由檢察官與辯護人充分陳述與證據調查後,確認劉姓姊妹確實犯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妨害自由並凌虐致死等罪行。法院強調,兩人犯案動機為「以虐取樂」,手段殘忍,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傷害與死亡,社會危害甚鉅,且至今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
法院考量兩人社會復歸可能性為中或中上程度,最終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有期徒刑,並於寶慶院區國民法庭公開宣判,吸引眾多民眾到場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