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年首例判決 5位大法官宣判《憲法訴訟法》修法違憲

by 秦 宛萱

立法院去年三讀修正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法,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由於目前僅8位法官,憲法法庭今年以來都沒有做出判決,今憲法法庭做出今年首例判決,認為憲訴法修法違憲,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今(19)日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訴訟法》修法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修正通過憲訴法部分條文,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除另有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且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不得低於9人。因此根據憲訴法修正案,目前憲法法庭8位大法官無法釋憲。

行政院院會今年1月2日討論通過覆議案,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1月10日議決覆議案,經國民黨與民眾黨聯手反對,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對此聲請釋憲案暨暫時處分,憲法法庭於5月12日舉行公開說明會後,今判決憲訴法修正案無效。

憲法法庭宣判憲訴法修法違憲

根據判決摘要,憲訴法法修法具體被宣告違憲的原因如下:

一、立法程序具明顯重大瑕疵:民眾黨提出的再修正動議與原提案內容迥異,且未經委員會審查或實質討論,導致立委及外界難以知悉修正影響。此外,三讀程序未依法將議案全案提付表決,僅由主席詢問有無文字修正後隨即宣示通過,違背公開透明及正當程序原則。

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首先,法律不得課予總統憲法所無之義務,如限期補足提名,此舉逾越立法職權;此外,修法將評議門檻改為固定人數(10人參與、9人同意),卻未考量大法官缺額之配套,這使立法者能透過人事同意權,在缺額時封鎖大法官職權,使其無法審理暫時處分或政黨解散等重大案件,掏空憲法最高位階性。

三、損害法安定性:修法刪除原施行日期規定,導致法律適用時點不明確,嚴重妨礙司法職權行使。

3位大法官認為5位大法官合議判決無效

協同意見書表示,眼見自由民主憲政已面臨存亡危機,大法官必須在為時已晚以前,已現有總額來審理本案並做成判決,不得不基於對憲法的忠誠義務,將持續不參與評議的大法官自現有總額中排除,以及時發揮大法官的憲政功能。

今日的判決由大法官呂太郎主筆,尤伯祥提出,謝銘洋、陳忠五均加入之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蔡彩貞提出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而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則共同提出不同本判決的法律意見書,並強調未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自始就不具審判權,5位大法官合議判決當然無效。

至於《憲訴法》修法即日失效後,是否代表憲法法法庭「復活」?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表示,目前憲法法庭中未終結的案件共432件,已受理96件,憲法法庭是否全面重啟,因為案件是否進行審理宣判是憲法法庭審理的核心範疇,基於司法獨立,這邊不方便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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