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濫訴教育部祭5大變革止血 教師憂擋不住壓力恐陷無效循環

by 秦 宛萱

教育部於12日修正發布「解聘辦法」,核心在於解決校園濫訴。重點包括取消匿名檢舉,並建立案件分流機制與輔佐人制度。儘管修法旨在為校園減壓,但教師團體質疑,校長雖無表決權卻掌握成員挑選權,恐致權責不明;若主管機關因壓力將案件退回重辦,更可能讓新制陷入無效循環。

校園濫訴問題,成為高中以下校園改革的重要核心,教育部於12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為使校園事件處理臻周延。

此次修法重點有什麼?未來案件處理流程又會如何?為何教師仍不滿意此事修法?帶您一次了解。

濫訴問題不斷 新的一年教育部終於端出辦法

中、小學校園因濫訴問題不堪其擾,根據教育部統計,送進校事會議調查的案件中,高達六至七成都是不具名的投訴,走完流程後被解聘的不適任教師約佔2%。

教師團體多次召開記者會呼籲教育部檢討甚至廢除校事會議,教育部部長鄭英耀更在去年教師節承諾在年底前完成修法。

去年11月21日教育部預告修正解聘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條文,不過,未能完成修法,於昨(12)日才修正發布校事會議制度相關辦法。

解聘辦法修正五大重點

重點一:修正案件受理機制 匿名不受理

取消匿名檢舉,明定檢舉必須具備真實姓名,未具名或內容不具體的案件,學校得不予受理。在學校接獲檢舉後,由校長邀集外聘專家、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4人小組,無記名投票方式認定是否受理,其中校長不參與表決。

重點二:建立案件分流機制

明定校事會議僅處理《教師法》所定不適任案件,如體罰、霸凌、性平以外之重大違法。

若未達解聘程度,僅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簡稱考核辦法)所定懲處情形,則回歸考核辦法處理。

重點三:強化當事人保障

新增「輔佐人制度」,當事人在接受訪談時,得由輔佐人偕同到場,提供心理支持並協助表達意見。

此外,在召開教評會或考核會審議前,學校應主動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確保當事人擁有充分資訊進行陳述與辯護。

同時,明訂所有參與人員均負保密義務,洩密者需負行政及刑事責任。

重點四:新增預防機制

明定學校可透過巡堂、觀課、親師生溝通及行政晤談等方式,及早掌握教學與互動情形,發揮事前預防功能,避免問題惡化後才進入檢舉與調查程序。

重點五:賦予主管機關案件裁量權與監督權

主管機關接獲檢舉事件或知悉之事件,如認有不予受理情形,應通知檢舉人不予受理,且不通知學校處理;如屬應通知學校處理者,其相關資訊應提供學校參考,且不予去識別化,使學校獲得充分資訊,利於後續案件進行。

不過,若主管機關認為學校處理結果有違法之虞,有權敘明理由退回學校,命其重新調查或另組調查小組。

不過,這次教育部的修正,在教育第一現場的教師似乎不買單。

主管機關擋不住壓力 恐陷無限迴圈噩夢

教育部修法賦予主管機關案件裁量權與監督權,興大附中前校長陳勇延在臉書分析,若家長不滿學校「不予受理」或「僅列考核案」的決議,轉向民代或教育局處施壓,「挺不住」的主管機關極可能濫用此條款,以「程序疑義」為由將案件丟回學校重啟調查,最終新制的減壓效果恐歸零。

同樣的,教育部賦予教育局處要在第一線當「守門員」,把濫訴擋掉,但真的要做到需要教育局處承辦人員有極大的擔當與判斷力,因為承辦人員若不想被扣上吃案的帽子,最安全的作法依然是轉知學校處理,屆時球一樣回到回到學校。

校長主持會議無表決權 角色陷入矛盾

全國教育總工會理事長侯俊良表示,教育部為杜絕「校長濫權」之質疑,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林林蕙蓉便指出,雖然雖然新版的辦法規定校長在校事會議無表決權,但成員皆是由校長一人邀請組成,集調查、審議、否決於一身,校長仍是有決定校事會議人員之權利。

全國教育總工會理事長侯俊良也說,教育部為杜絕「校長濫權」的質疑做出這樣的設計,但也形同讓校長逸脫行政責任,被制度當成「巨嬰」般供養,卻讓學校行政陷入權責不明的泥淖。

遭調查教師成本大 冤案賠償機度未定

林蕙蓉表示,調查曠日廢時,對當事人長期煎熬,但教育部冤案賠償機制至今仍未有任何處理,可見教育部公布的內容,明顯準備不足。

對此,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彭富源回應,教育部長鄭英耀也非常關心這個部分,但由於涉及公教機制,情況較複雜,目前還在研擬,未來可能會作為相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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