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納管國內13家租賃業,但高利貸亂象仍無法遏止,民眾2日和立委陳情,「借30萬元、還43萬元」對此,金管會表示,民眾若對租賃業融資業以及相關代辦業費率、利率有疑義,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若違反最高可罰1000萬元罰緩、限制業務或解職人員,至於納管前的高利率爭議,民眾仍得尋求法院訴訟解決。
民眾向立委爆料指稱,因突發醫療支出急需周轉金,因為信用瑕疵,向融資公司貸款,借了30萬元,卻被扣高額設定費、手續費、代辦費,到手金額卻不到25萬元,被融資公司要求每期還款7260元,分60期繳納,總還款金額超過43萬元,換算後利率高達36.3%,等同變相高利貸。
立委先前批評,融資公司左手向銀行以低利借款,右手向民眾高額貸款,造成金融陷阱,金管會因此修法,先將中租、裕融、和潤和日盛台駿旗下融資公司納入《金保法》;第二階段再擴及到金融機構轉投資13家融資公司;第三階段才納入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的其餘會員共15家納入,目標是明(2026)年9月將41家通通納管。
金管會對此表示,國內4家上市融資公司中租、裕融、和潤和日盛台駿旗下共13家融資公司都已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範圍。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說,這13家業者及其有關代辦業者都受《金保法》規範,若有爭議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不過,沒有適用回溯,因此納管前爭議,民眾仍得尋求法院訴訟解決。
不過,立委和民眾認為,《金保法》無法從源頭控管,應該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管理法》專法管理,王允中指出,金管會對融資公司分三階段納管,租賃業並非銀行會向大眾吸收存款,以《金保法》就可有效管理,無須另立專法。
《金保法》對利率及費用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並向消費者說明該負擔的費用,若民眾遇到亂收費、超貸、廣告不實、暴力討債、或代簽空白本票等行為,都可向評議中心申訴,違規者最高處1千萬元罰鍰、限制業務或解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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