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25)日發布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除強化雇主法遵責任外,也首度加入「30日猶豫期」,讓勞工在請領月退休金後仍可重新選擇領取方式。同時,針對雇主未依法處理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的情況,將加徵最高1倍滯納金,進一步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1、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自提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有5大重點,首先是完善勞工自願提繳機制,明確規範「勞工想提、雇主應配合」的責任。過去缺乏具體罰則督促雇主履行,未來若雇主未依規定收取或處理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依規定,每逾1日將加徵應提繳金額3%滯納金,最高可達應提繳金額1倍,相關規定自民國115年8月1日施行,藉此提升雇主守法意識,避免損及勞工權益。
2、強化法遵義務
修法也進一步強化責任歸屬。如事業單位積欠退休金或滯納金,即使發生負責人更換,欠繳期間的舊任與新任負責人,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確保企業無法藉由更換負責人規避,讓勞工權益更有保障。
3、月退領有「30日猶豫期」改一次領
在退休金請領制度上,新制亦有變革。為提升勞工選擇彈性,新增「30日猶豫期」。勞工若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自首次撥付入帳日起30日內,可申請變更為一次領取,僅1次為限。
此舉可避免勞工因資訊不足或判斷失誤,影響長期財務規劃,進一步保障退休生活的穩定性。
4、未成年遺囑請領改從成年算
在遺屬權益上,修正條文同步加強相關制度。針對死亡勞工的未成年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原本可請領的10年期限,改為自遺屬成年之日起算。
5、擴大遺屬保障範圍
同時還擴大「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的適用範圍,將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納入保障,確保專戶資金安全與請領權益。
勞動部說明,為使本次修正內容更為周延妥適,已廣泛蒐集專家學者、勞雇團體及相關單位意見,完成本次施行細則修正。
本次修正已於115年3月25日發布,除第21條將於8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3月27日起生效。若勞工或提繳單位對申請流程或相關規定仍有疑問,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洽詢,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