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素喜中藥,各式藥膳、保健食品都深受青睞,不過,衛福部為強化使用安全性並釐清食品與藥品界線,衛福部中醫藥司於4月13日預告新制草案。中醫藥司科長謝采蓓指出,過去僅列出37項藥食兩用藥材,本次為兼顧民眾用藥安全及「藥食同源」飲食文化,特別訂定認定基準,將可供食品使用的中藥材擴大並分為兩類管理。若相關產品使用需注意安全性的藥材比例過高,或每日食用量超過標準,將依法視為藥品管理,以避免民眾當作食品誤用。
藥食兩用藥材劃分二類管理
根據預告訂定的「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草案,中藥材將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具傳統食用文化者,共計75項,包含百合、荷葉、銀耳、山藥等,並針對部分品項規範不得生食或限茶飲用途。第二類則是食用時須特別注意安全性的藥材,共列出73項,如常見的當歸、黃耆、馬齒莧與赤小豆等。
謝采蓓指出,若產品添加第二類中藥材總量占比達50%以上,或是任一品項每日食用量超過《台灣中藥典》最低用量的50%,即需列為藥品管理。未列入這148項分類的其他藥材,則維持依藥品規範管理。
保健食品嚴禁冠名古典方劑
「未來如『四物、十全大補、龜鹿二仙、理中湯、桂枝湯、生脈湯』等名稱,通通不准用於保健食品。」謝采蓓表示,為了避免民眾誤以為保健食品具有醫療療效,草案明訂保健產品品名不得與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的「38方劑」相同,例如四物飲可改名為美人飲。若被判定為藥品管理的產品未經許可製造,恐涉及《藥事法》中的偽藥罰則。不過,若產品已取得健康食品或特定錠狀膠囊食品許可,且符合第二類中藥材總量占比未達100%、任一品項含量未達最低用量,且品名不與38方劑重複等三項條件,則不以藥品管理。
藥膳料理與茶包免列藥物管理
針對民眾日常生活接觸的產品,草案也明確列出非藥品管理的範圍。謝采蓓說明,若產品外觀明顯非藥品,例如糖果、餅乾、果凍或調味醬等「食品型態」中藥材,或是民眾在餐廳吃到的藥膳料理,以及外包裝註明食材燉煮方式的滷包、燉包,甚至是經粗碎包裝的茶包,皆不以藥品管理,因為這類產品不易產生誤導。
中醫藥司司長蘇奕彰也強調,新制主要針對藥廠與食品廠的保健食品,民眾自行赴中藥行購買藥材則不受影響。目前草案正值60日預告期以蒐集意見,公告上路前將給予業者足夠的緩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