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15年《兒少權法》社家署大翻修 剴剴條款、兒少工作證入法

by 鄒 尚謙

衛福部於今(21)日正式預告《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這是該法時隔15年後的大規模翻修。社家署署長周道君指出,本次修法核心為對接《兒童權利公約》(CRC)國際標準,納入「剴剴案條款」,法律明文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在收出養程序中的守門角色;其次是精準化兒少保護定義,將身體與精神暴力、疏忽照顧及性不當對待分門別類;最後則是回應民團倡議,將「兒少工作證」制度納入適用範圍,從制度面補強安全網。

衛福部次長呂建德表示,此次修法正視家庭型態改變與數位環境風險,從制度面補強社會安全體系,草案將預告30日,並預計於5月中旬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以確保兒少最佳利益。

明文規範收出養地方責任

周道君指出,此次修法重點之一是強化兒童收出養程序。因應先前的「剴剴案」,衛福部已在行政層次先行調整,現更進一步提升至立法層次,明文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在收出養程序中的角色與定位。在兒少保護部分,修法參考了CRC第13號一般意見書,將過去較為籠統的不當行為,具體區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疏忽照顧以及性不當對待等4大類型,並於條文中明確呈現,讓未來的調查與處理程序有更精確的法律依據,解決過往偏重家長端規範的侷限。

嚴格審議不適任人員消極資格

針對無法在原生家庭成長、需要家外安置的兒少,新法強化了「替代性照顧」的管理。周道君說明,修法參考了相關法律規定,對照顧人員的資格與不適任條件進行翻修與具體化,並將近年興起的「團體家庭」等照顧資源納入法規,賦予明確的法律定位。此外,草案新增「消極資格及違法事件之調查處理」專章,若相關服務人員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將終身不得任用。參考教育人員制度,法規也建立1至4年或終身的管制期間審議機制,全面提升安置品質。

首度研擬兒少工作證制度 5月中旬辦理公聽會

為防堵不適任人員進入兒少服務領域,本次草案也嘗試納入民間團體倡議的「兒少工作證」制度。周道君表示,修法初步將該制度的適用範圍、用人單位責任及程序納入條文,並與現行機構不得任用的規定進行調和,以平衡兒少權益與民眾的工作基本權。

衛福部強調,兒少權法草案預告期為30日,計畫於2026年5月中下旬分區辦理公聽會,針對收出養評估、兒少個資保護及工作證適用範圍等議題持續溝通,期望透過公私協力,創造有利於兒少身心發展的安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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