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產戰,今(14)日將進入新一輪法律攻防。張榮發基金會主張,張榮發生前已有將身後財產全數捐作公益的意思表示,因此向四位遺囑執行人提告;不過張國煒一方則認為,張榮發晚年所立遺囑,才是其最後、正式的財產安排,且遺囑中並非沒有公益規劃,而是希望由張國煒繼承後,透過企業經營與盈餘分配,延續基金會與公益事業。究竟張榮發真正意思為何?已成為本案法律攻防關鍵。
張榮發遺產案原是張榮發基金會與四位遺囑執行人之間的訴訟,但背後真正牽動的,是張榮發生前「全捐公益」說法,能否優先於其晚年密封遺囑。若基金會主張成立,遺產分配方向可能出現變化;若法院更重視晚年遺囑,張國煒方主張的繼承安排則將獲得支持。也因此,這場官司的核心,不只是公益與繼承之爭,更是法院如何認定張榮發最後真意。
一名親近張家的人士指出,張國煒並非否認張榮發重視公益,而是認為,張榮發晚年遺囑中其實已有公益規劃。「總裁(張榮發)是希望由張國煒繼承後,穩定經營集團,再透過企業盈餘、基金會及相關安排,延續公益事業。」也因此,本案真正爭點在於,「全數直接捐給基金會」是否就是張榮發最後選擇的公益實現方式。
死因贈與成攻防焦點
張榮發基金會提告後,外界焦點多放在「全捐公益」四個字,不過,若基金會主張張榮發生前已有死因贈與安排,仍須面對法律上的舉證門檻。
一名律師分析,死因贈與雖然是契約,但因為是在贈與人死亡後才發生效力,性質上與遺贈接近。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除了要判斷當初是否已成立具拘束力的死因贈與契約,也要進一步檢視,贈與人死亡前是否曾透過後來行為或文件,變更原本意思。
根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法院曾就死因贈與性質作出說明,認為死因贈與雖然以契約方式成立,但因其於贈與人死亡後才生效,實質上與遺贈相近,因此在生效前,贈與人仍可能類推適用相關遺贈規定;若贈與人後來所為與先前死因贈與內容相牴觸,也可能被認定為撤回死因贈與。
不過另名律師則認為,該判決能否直接套用到本案,仍有討論空間。「張榮發案的爭點在於,張榮發是否曾向基金會明確表示撤回其生前公益捐贈承諾,若未能證明張榮發曾明確撤回,單以晚年遺囑內容推論其已改變捐贈意思,恐怕仍會成為法庭攻防焦點。」
換言之,基金會不能只證明張榮發曾表達過公益意願,還要證明這項意思表示已經成立法律上有效的財產處分安排,且沒有被後來遺囑或其他意思表示取代。這也讓本案從「張榮發曾經說過什麼」,進一步轉向「張榮發最後究竟決定怎麼做」。
遺囑在後是否足以推翻
而張國煒的反擊重點,就在於張榮發晚年所立遺囑。根據張榮發的手寫遺囑,除安排相關財產由張國煒繼承,也提及基金會與關係企業每年仍有盈餘,應持續用於基金會,支持相關事務,繼續行善佈施、回饋社會;因此,從張國煒的角度來看,張榮發的完整規劃,是由其承接財產與經營責任,讓集團維持穩定,再使基金會長期獲得支持。
但對張榮發基金會來說,關係企業持續捐款,與張榮發個人遺產是否應依其生前意思捐作公益,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一名法律人士指出:「如果只是前後兩份遺囑,後面的遺囑自然可能取代前面的遺囑;但若基金會主張的是死因贈與契約,問題就不只是『遺囑在後』這麼單純。死因贈與既然帶有契約性質,是否能由贈與人後來單方面以遺囑推翻,仍要看法院如何認定個案事實與相關證據。」
最後意思待法院認定
不過,基金會若要讓法院採認這套說法,仍須回到證據本身。一名律師分析:「基金會仍可能透過張榮發生前談話、文件、組織安排、基金會運作及相關人證,證明張榮發將遺產投入公益並非一時口頭表示,而是長期且明確的財產安排。」
回顧過去媒體報導,張榮發早在2012年即曾公開表示,身後財產將全數捐作公益;據悉,即使2014年張榮發立下遺囑後,他仍持續關心基金會業務,並聽取相關報告。也因此,基金會方若能提出相關事證,將成為法院判斷張榮發是否曾撤回公益捐贈承諾的重要依據。
法界人士觀察:「接下來法庭攻防將圍繞三個問題展開,包括張榮發生前是否已成立死因贈與契約?若成立,後來遺囑是否足以構成撤回或變更?遺囑中對張國煒與基金會的安排,究竟是偏離公益遺願,還是另一種實現公益的方式?」
張榮發遺產戰纏訟多年,如今基金會提告讓公益遺願成為新戰場,隨著張國煒也加入戰局,這場官司走到最後,法院要判斷的恐怕不只是遺產應歸誰所有,而是張榮發生前不同階段留下的說法、文件與安排中,哪一個才真正代表他的最後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