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產戰再添新戰線,張榮發基金會主張張榮發生前已有將身後財產全數捐作公益的意思表示,也讓「死因贈與」這個冷門法律概念浮上檯面。一般人談遺產,直覺多半想到遺囑,但法律人士指出:「死因贈與不是遺囑,而是生前成立、死亡後才發生效力的贈與契約,未必一定要有白紙黑字的正式契約,重點在於雙方是否已有明確合意。」也因此,這場官司真正要釐清的,不只是張榮發曾經說過什麼,而是他生前「全捐公益」的說法,究竟只是道德承諾,還是已經具備法律拘束力的死因贈與契約。
死因贈與不拘形式
一名法律人士指出:「死因贈與簡單來說,就是贈與人生前與受贈人約定,等贈與人死亡後,財產才移轉給受贈人。它和遺贈不同,遺贈是透過遺囑所為的單方安排;死因贈與則是契約,必須有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意思合致。」
但契約不等於一定要簽成一份正式文件。該名人士表示:「贈與契約本身並不拘泥特定形式,真正關鍵是能不能證明雙方確實講好。」換言之,書面文件、公開談話、媒體報導、證人證詞、會議紀錄、往來資料,甚至長期互動脈絡,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斷的證據。
過去白色恐怖受難者、資深廣播人崔小萍的遺產案,就是較容易理解的例子。相關判決資料顯示,該案中,崔小萍的乾女兒許淑貞主張履行死因贈與,法院審理時不只看有沒有正式契約,也檢視崔小萍多年來是否曾在學生、友人面前表示,身後事由許淑貞處理,遺留財產也贈與許淑貞,以及許淑貞是否應允並處理後續治喪事宜。
從這個案例來看,死因贈與即使沒有一張完整契約,不代表一定不成立;但主張成立的一方,必須提出足以讓法院相信雙方確實已有合意的證據。放到張榮發案來看,基金會若主張死因贈與成立,就不能只說張榮發重視公益,而要證明張榮發生前已經具體表達要將身後財產捐給基金會,且基金會也接受這項安排。
遺囑不能簡單蓋過契約
這也是張榮發案與一般遺囑爭議不同之處。一名律師指出:「若只是前後兩份遺囑,後面的遺囑自然可能取代前面的遺囑;但如果前面存在的是死因贈與契約,後來遺囑能否單方面推翻,就不是單純比較時間先後。」
該名律師說:「遺囑是單方行為,立遺囑人可以在生前自行變更;但契約牽涉雙方合意,即使死因贈與是在死亡後才生效,仍然帶有契約性質。也因此,若一方主張後來遺囑已經取代先前死因贈與,法院仍須回頭檢視,該遺囑內容是否明確牴觸先前契約,是否足以表示贈與人已撤回原本安排,而不能只因『遺囑在後』就當然認定契約失效。」
不拘形式仍要舉證
回到張榮發案,死因贈與雖不拘泥於特定形式,卻不代表只要曾公開表達公益心願,就足以成立法律上的贈與契約。基金會若要主張張榮發生前已成立死因贈與,仍須提出足以證明雙方合意的資料,包括張榮發當年公開說法、基金會是否知悉並接受、後續互動紀錄,以及是否有相關人證或文件可相互印證。
這場官司之所以複雜,正在於它不是單純的遺囑解讀問題,而是生前契約與身後遺囑如何交錯。對民眾來說,張榮發案最值得注意的地方在於,遺產安排不只有遺囑一種形式;生前承諾若能被證明已形成死因贈與契約,也可能在身後產生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