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國民法官判決被打槍!毒駕撞死警判18年半 高院撤銷發回

by 秦 宛萱

新北三重員警遭吸食俗稱「喪屍煙彈」的依托咪酯毒駕撞死,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判駕駛18年半,全案上訴至二審,今(30)日高院認定,原審未曉諭爭點,籠統數罪重複評價有違誤,為符國民參審宗旨,撤銷原判決發回新北地院,這也是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將滿3週年以來,首例遭二審撤銷發回的案件。

國民法官出重拳 重判18年半刑期

此案源於去年7月在新北市三重區,一名26歲黃男吸食俗稱「喪屍菸彈」的依托咪酯後,駕駛賓士車在街頭飆速逆向,撞上正在停等紅燈的巡邏車,導致28歲員警黃瑋震傷重殉職,留下愛妻與4歲幼子。

起訴書指出,黃男素行不良,曾有多次毒品前科,且在案發前的5年內有高達74次的無照駕駛違規紀錄,案發前一天,他陸續吸食K他命、安非他命,以及混有依托咪酯(喪屍菸彈)的電子菸油,在意識極度模糊的狀態下強行上路。

一審由國民法官參審,國民法官審酌黃男漠視公眾安全、無視交通規則的極度惡劣態度,決定採取重懲,依無駕駛執照駕車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重判黃男有期徒刑18年6月。

準備程序不OK又重複評價 高院撤銷發回新北地院

高等法院撤銷判決的關鍵,在於一審判決在法律邏輯上觸碰了「重複評價」的紅線。

高院指出,一審根據《刑法》第185條第2項「危險駕駛致人於死」又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的第2項「毒駕致死」鑑於兩個條文都是加重條款,依法只能判一罪,但檢察官沒有釐清,反而論了兩個加重結果犯,已經構成重複評價,因此撤銷發回新北地院更審,這是程序重大疏失,屬於程序違誤事項。

高院也點出,在國民法官制度,準備程序的爭點整理是審判的核心,法官應引導國民法官理解法律的細微差別,但一審在準備程序中,並未未明確釐清被害人的死亡究竟應歸咎於「毒駕行為」還是「危險駕駛行為」,也未見國民法官在評議過程中針對這些關鍵點進行實質辯析,導致被告的防禦權在程序上未能獲得充分保障。

由於過去適用《國民法官法》案件,僅出現三審撤銷發回二審,從未出現高院撤銷、發回地方法院更審的案子,深受法界矚目。

罕見撤銷發回 交由新一批法官重審

至於二審發現錯誤,為何不直接改判?高院認為,若是職業法官逕自改判,在不同的量刑基礎下,恐怕會背離國民的正當法律感情,使國民參與審判的宗旨落空。

為了落實國民參與審判的精神,高院決定將全案發回新北地院。依規定,未來將組成全新一組國民法官合議庭重新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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