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食古不化的台灣綠地自治

綠地養護需要樹木、園藝與景觀設計三者專業,皆須國家認證,豈可只用地方自治?醫療行為可以沒有醫療法,讓地方去自治嗎?遺憾的是現行的綠地政策,欠缺中央法源規範,就是一起「沒有定義的自治笑話」。

陳辰(綠地養護修法倡議者)
2024/08/12 11:37
世界衛生組織(WHO)對綠地的定義是:「有任何植被覆蓋的城市土地」它可能是最普及而廣義的定義。示意圖/高雄市工務局提供

日前,筆者受邀前往立法院討論綠地相關修法事宜,與中央部門相關對話,不由得心生感嘆台灣對於綠地的概念,法規上跟不上趨勢,官員們的心態也停留在20年前公園綠地自治。

什麼是綠地?

綠地是什麼呢?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對綠地的定義是:「有任何植被覆蓋的城市土地」它可能是最普及而廣義的定義。

一樣的問題,問一般民眾,可能得到的答案,是不管是家附近的那座山,還是某某農地上的果樹,貌似都可以是綠地。

一樣的問題,在台灣法規狹義的定義下,政府機關可能回覆:「就是公園裡面的樹木植被才叫綠地」因為台灣綠地的「管理」是基於地方自治影響,但若是問中華民國的法律,很意外的,無解。

中華民國的法律,有綠地的規劃、占比要求與自治範圍,但就是沒有綠地的定義;綠地在中華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很難被廣泛提及,最頻繁的是《都市計畫法》,它認定綠地是公共設施,但也沒有明確的定義。

《都市計畫法》認定綠地是公共設施,但沒有明確的定義。示意圖:北投區139號綠地/台北市政府官網

一位官員如此評述《都市計畫法》的綠地:「如果綠地我們都要定義,那裏面很多名詞是不是都要定義?這會讓這個法變得很複雜,難以應用。」

無論你是否認同,依舊無法改變,中華民國法律「無法定義」綠地的殘酷事實,台灣現在的綠地政策,就是一起「沒有定義的自治笑話」

荒誕的綠地政策

還是一樣,如果問中央政府機關的「綠地政策」,他們多半會回覆:「公有綠地是屬於地方自治,中央沒有辦法管轄。」

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三章「自治條例」的第2節(自治事項)之第18條(直轄市自治事項)、第19條(縣市自治事項)、第6項「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都有載明「公園綠地之設立與管理」。

換句話說,綠地,在中華民國的法律規範上,就只有公園綠地可以被地方自治,其他就沒有了。

依現行中華民國的法規,只有公園綠地可以被地方自治,至於學校、 圖書館..等其他類型的綠地或景觀植栽,一律未納管。示意圖/台北市政府官網

無論是學校、美術館、圖書館,人行道、高速公路、水堤,任何你想的到可能是公有地景觀植栽、樹木涵蓋的設施用地,上述類型的綠地、景觀植栽,其重要性不亞於公園綠地,一樣有降溫遮蔭、城市美化、降噪紓壓的功能,都會影響民眾生活。

但,除非有被政府機關登記用作公園,不然很遺憾,不列入自治。

自治規範影響施政效

這成為縣市政府在綠地管理上的一個很大盲點,原因是除了公園綠地,其他的綠地都不能自治,那就沒有辦法自治了嗎?還是可以有的,就是用繞的,實務上是把綠地變成「該地的附屬物」在該類用地的管理自治條例,再加上綠地條款.讓地方議會審過。

好比圖書館,就變成「圖書館的公有財產」,在地方圖書館自治條例新增其政策;這會導致什麼結果?就是每個公有地業種不一樣,就要盡可能地修自治條例。有的業種可能本身中央法就很完整,該設施本身不需要自治條例。

就為了綠地,新增一個自治條例,特別訂綠地條款,但是其他條例都是中央法規照搬的,這方式把所有地方綠地去做有效管理都難,光是建立法規的部分,每一個設施都要有自治條例,再加綠地條款,拿到議會審議,想到就很耗日費時,行政效率之低,可想而知。

上述情形,會讓地方政府拖延修法,甚至等到發生重大事故才會改動,像是台北市中山北路因褐根病,導致樹倒壓死機車駕駛的意外,《台北市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於今年5月才修法,距上次修法已12年之久。

台北市政府因(中山北路)路樹壓死機車騎士意外,甫於今年5月修訂《台北市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距上次修法已12年之久。圖:事故現場/陳辰提供

那能不能把該縣市的綠地歸納做一個「綠地自治條例」?不行,回到中華民國的《地方制度法》的自治事項,只有「公園綠地」,而且還是「地方的」公園綠地。

也就是說,今天把《地方制度法》改為只要綠地都要地方自治,那還是只有地方的綠地,至於國有地,就像難民一樣,沒有任何法治管理標準,然而,我們的中央官員在面對綠地,還是一如既往地說:「綠地是地方自治」。

綠地可以自治嗎?

筆者曾向立委、中央主管機關陳情三次,即使《地方制度法》規定不一樣,卻都是同一個答案,全部都是自治的;據了解,《地方制度法》將公園綠地納入自治,始自民國85年公園綠地草案的定義,到民國89年將公園綠地改為地方自治,並納入《地方制度法》之自治事項。

有的官員因此沾沾自喜地告訴筆者:「如果中央去制定標準,就變成什麼都要管,中央能制定的標準有限鞭長莫及。」

有的官員自顧自地舉例:「從自治改成委任,為綠地管理定法規,那是不是樹被砍了都要找內政部?都要找林業署?」

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都要由中央機關處理個案嗎?委任難道不是中央訂法規標準,地方有裁量執行權,發生爭議時,地方函詢中央解釋,執行不還是由地方處理嗎?

全國性法規,必然是各縣市「最基本的核心價值」統一標準,自治條例跟中央法規也不是零和概念,制定了中央法規,地方覺得不足,還是可以訂立自治條例補充,何來鞭長莫及?

公園(綠地)自民國89年納入《地方制度法》自治事項迄今24年,中央法規關於「綠地」之定義仍付之厥如。示意圖/台中市政府官網

有人反問:「為什麼不靠地方自治條例規範就好?」答案是,綠地養護需要樹木、園藝、景觀設計三者專業,皆須國家認證之專業職能,豈可只用地方自治?醫療行為可以沒有醫療法,讓地方去自治嗎?營造可以沒有營造法,讓地方去自治嗎?你能接受台北市的醫療品質跟台南市不一樣,就因為自治法令不一樣,沒有全國統一的法規?

如果綠地法規只用自治條例,中央法律沒有法源規範,連定義都沒有,可想而知,這樣的自治條例規範程度有限,尤其是行政罰緩與強制行法令會有諸多保留,除非有社會事件才會重新修法。

永續經營vs.食古不化

近年來,台灣產官學界提倡ESG,目的讓環境保護與企業責任結合,去做永續發展的連結。但筆者有不同想法,無論企業還是個人,若做不到將環境保護的概念,帶到生活中實際應用,例如節能減碳,就會想到隨手關燈、文件電子化(不用紙本),更難以達到永續發展。

相對來說,一個國家若要倡導ESG,與其到各學校機關舉辦研討推廣,用過時的法源定義去高談闊論,不如把政策聚焦在人民對環境保護的生活需求做改變,更能相得益彰地達到永續發展的願景。

論壇屬作者意見,文責歸屬作者,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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