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發聲明不辭 徐瑞希改口請辭公視董事

公視董事徐瑞希列民眾黨不分區提名名單,遭質疑違反公視法,徐瑞希本來發聲明不辭,今(1)天則改口表示,政治黑手介入媒體情形日益嚴重,她決定辭去公視、華視董事職位,進行體制外的改革。

陳家偉/台北報導
2023/12/01 12:30 2023/12/01 12:36
公視董事徐瑞希本來發聲明不辭,今天改口請辭公視董事。圖/翻拍民眾黨粉專

徐瑞希擔任「屬於全民」的公視董事,又登記為民眾黨不分區立委第17名,遭到外界批評違法、喪失獨立性。徐瑞希昨天(30)日發表5大點聲明,不僅沒打算辭任董事,也要繼續參選立委到底,徐瑞希今(1)天則改口表示,「自即日起職(辭)去公視、華視董事,進行體制外的媒體改革,找回公媒應有的獨立性及公正性。」

徐瑞希今(1)天透過聲明表示,政治黑手介入媒體情形日益嚴重,標榜獨立的公媒也不例外,她被列為台灣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是否有違反「黨政軍條款」,廣電法的規範本有法律不同見解,本想在12月公廣集團內部董事會直球對決討論。

徐瑞希表示,「自即日起職(辭)去公視、華視董事,進行體制外的媒體改革,找回公媒應有的獨立性及公正性。」

徐瑞希30日發表5大點聲明,讓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執行長滕西華痛批,公視應該解任她;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則說,已經發函要求公視解釋。公視僅簡短回應,「徵詢董事意見中,依公視法相關規定做妥適處理」。對此,文化部30日晚間發布聲明表示,公視董事依規定須由立法院推舉的審查委員3/4以上同意,其選任擁有比大法官同意更高的標準,例如第5屆、第7屆分別延宕968天、966天才獲審查委員會共識完成選任,代表的是社會各界對於公視董事資格具有最高的標準看待,也是對公視獨立自主營運有最高的期待。

文化部指出,對於現任董事(指徐瑞希)擔任政黨參選人,卻以「非已當選、就任的選任公職人員,並無違反黨政軍相關條款」對外表示並未違反相關法令。文化部認為,在獲最高標準選任而出的董事,卻以最低的界線自我要求,顯然不符各界對於公視董事應獨立中立、不受政黨影響的期待。

文化部強調,依據「公共電視法」第18條規定,董事若有違或不適於職務相關義務或行為情形,應經董事會認定,並報請主管機關依程序辦理解聘程序。文化部期盼,公視董事應以選任時的最高標準自律,勿造成須以最低道德標準由法律程序處理的情形。

徐瑞希直說,如果引發公視董事會假她列名民眾黨不分區立委之名,實則濫權追究她是否不適任董事一職,她願意在公視董事會上,面對面討論及處理。這段聲明似乎擺明,要與公視董事會對槓。不過有業界人士直指,徐瑞希的作法已經大踩「公視法」紅線,當她接受特定政黨提名,即已構成「參與政黨活動」,不因當事人是否已加入特定政黨,或是否實際參與競、助選活動而有任何差別。

傳播學者羅世宏表示,既然已被特定政黨提名為立委候選人,成為政黨向選民爭取「政黨票」的號召,當事人本應立刻請辭公視董事,理至易明,萬無模糊空間,期待徐瑞希董事勿因一己私利考量或意氣用事,請辭不丟臉,不辭才丟臉,陷公視基金會於不義,讓公視基金會落入違反「公視法」及「公視捐助章程」相關規定的窘境。羅教授說,否則,全民豈會樂見他、她們一邊擔任特定政黨不分區立委參選人,另一方面又同時「治理」理應超越黨派、維持獨立性與公共性的公視?

滕西華則批評,徐對法律曲解非常嚴重,「公視法」沒有模糊空間,若徐不肯請辭,文化部及公視董事會應出面維持公視的獨立性跟公共性。不過,有法律專家分析,「公視法」授予公視獨立自主的空間很大,主管機關文化部能夠行使權力的空間相對較小,這炸彈恐怕得公視董事會來拆。

NCC表示,本周已發函給公視,請業者說明,將以業者的書面回覆為準。至於徐瑞希說自己「並無違法」一事,NCC表示,這是個人言論自由,不予置評。

至於民眾黨黨部、立委等,目前則未有更新回應。

徐瑞希聲明全文如下:

一、 本人長期致力於爭取外籍移民工權益及研究相關議題,因而兩度被文化部提名、通過成為公視董事。此與民眾黨提名本人為不分區立委的理由並無二致。

二、 長期身為移民工NGO工作者,本人向來謹守份際,始終關注社會弱勢並投入行動,同時參與相關政策探討。唯本人從未參與過任何政治、政黨或競選活動,連助選、助講、甚至政治評論,都不曾有過。

尤其在公廣董事任內,本人始終專注於移民工媒體平權的推動,並且努力尋求多元管道為移民工發聲。即使在選舉期間,本人如同其他NGO夥伴,也僅針對政策建言,期望各黨能保障移民工權益。

三、 本人出身新聞界,後擔任公視和華視董事,對於「公職人員選罷法」第49條、「廣電法」細則第13條等規定,早已知之甚詳,並進一步於公視及華視召開董事會時,全力表示支持,以期共同維護新聞報導的公正性、客觀性,從未涉入新聞部或相關委員會的運作。

關於「廣電法」第5條之1黨政軍條款規定,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本人目前僅是民眾黨34位被提名人之一,並非已當選、就任之「選任公職」人員,因此並無違反黨政軍相關條款。

四、 「公視法」第13條和第14條,並未禁止公視董事具有黨員身份,僅規範不得從事政黨活動,以及具備黨務人員身份。本人既非民眾黨黨務人員,亦從未投入任何助選及黨務活動,因此並未違反任何法規;也認為「公視法」相關條文之解釋,不能無限上綱。

五、 另有關「公視法」第18條規定,指「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董事職位之行為,基金會應報請主管機關,轉陳行政院院長解聘。」本人新聞記者出身,曾參與 1980-90年代台灣民主化發展的過程,深刻了解媒體作為公民社會第四權之重要性,亦曾為捍衛記者報導之獨立性、新聞自由價值,而努力奮戰過。

您已成功複製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