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 第一起由國民法官參與酒駕致死案審判的問題

依法以故意酒駕致死罪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若從此次判處七年兩個月,是否為重判,還有賴未來更多案件為觀察,更重要的是,藉由國民法官的參與審判,絕非在重判,而在實現公正審判之目的。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2023/08/02 11:37
國民法官法今年正式上線,前三年適用的範圍,是以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故意酒駕致死罪,即在其中。示意圖/司法院粉專

一般民眾總認為,法官對故意酒駕致死罪會予以輕判,第一起由國民參與審判的酒駕致死案,由台北地院判處七年兩個月有期徒刑,本案被告曾聲請依通常程序審理遭駁回,如今的結果,是否代表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必重判呢?

從今年實施的國民法官法,前三年適用的範圍,是以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故意酒駕致死罪,即在其中;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者,即可裁定改依通常程序,此條項列有四款不適宜的情況,包括:難期公正、國民法官恐受威脅、案件複雜或高度專業、被告承認犯罪等,故此次的酒駕致死案,被告以此案經媒體報導顯會污染國民法官心證及已認罪之理由,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似有其正當性。

第一起由國民參與審判的酒駕致死案,一審判決處以七年兩個月有期徒刑,這個結果,是否代表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必重判呢?圖/翻拍原視新聞網

程序轉換的標準明確嗎?

惟國民參與審判者皆屬重罪案件,實不可能不受媒體關注,因此即推論國民法官會受影響,實過於武斷;而在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雖候選的國民法官是隨機產生,卻可藉由選任程序來排除具偏見者,又檢察官起訴時,除起訴狀不能記載可能產生偏見的內容外,亦不能將相關卷證移送法院,即「起訴狀一本」以免未審先判,審判期間更禁止國民法官與媒體接觸,凡此規範,反比現行司法,更強調預斷排除及避免輿論之影響。

惟若被告已認罪,就僅剩量刑問題,似毋庸動用成本極高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或可因此轉換為通常程序;然所謂認罪與否,到底所認為何、是否基於自由意志、是否附有條件等,總會有爭執,為免法官恣意判斷,似更有賴國民來參與審判,也因此,要否改依通常程序,似乎皆可成理,也代表這個標準,是相當浮動且不確定的。

罪與刑的審理不分離之問題

雖在刑事審理上,於犯罪事實證據調查結束後,亦會有科刑證據之調查,同時,言詞辯論,亦先為犯罪事實的辯論,再為科刑辯論,但罪與刑的審理,卻未加分離;而因犯罪事實的證據,受到嚴格證明的限制,必須有證據能力,也必須經合法調查,這與量刑,採取較為寬鬆的自由證明,有著極大的不同。

比方說,對於被告的人格特質或過往經歷,乃與行為本身無關,因會使人產生未審先判的偏見,自不能成為犯罪有無之證據,但就量刑來說,因必須考量再社會化,如此的人格特性與前歷,就是必須考量的重點。惟在罪與刑的審理未分開下,就使證據的使用被混用,也可能使審判者於一開始,就因檢方丟出被告的過往經歷,致已生有罪的預斷,就算國民法官法採取起訴狀一本,恐也無濟於事。

如何在法律專業輔助與國民法官的獨立判斷間取得平衡,必是國民法官未來重要課題與難題。示意圖/宜蘭地院官網

量刑問題

在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除死刑外,乃採附條件的過半數決,即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中,至少有五票且包含有法官意見,才能達成量刑評議,若無法達到此門檻,則須將最不利加入次不利,直至過半且含有法官意見為止。如此的過程,必得藉由相互討論,才足以達成最終評議,更能使量刑趨於理性與客觀,而非僅是情緒性的從重或從輕之結果。

惟因量刑的多元考量,即便是法官,也會面臨很大的問題,何況是生平第一次坐上法官席的民眾。司法院建置的AI量刑資訊系統,似能讓九位法官方便掌握審酌因素,迅速為量刑評議,惟此等量刑系統,除數據量是否足夠外,這些過往判決,有否受到嚴格的罪刑相當原則之檢視,肯定都有疑問,最終恐還是得由審判長為適當之引導,故如何在法律專業輔助與保持國民法官的獨立判斷間取得平衡,必是未來的重要課題與難題。

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目的

故以故意酒駕致死罪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若從此次判處七年兩個月,是否為重判,還有賴未來更多案件為觀察,更重要的是,藉由國民法官的參與審判,絕非在重判,而在實現公正審判之目的。

屬作者意見,文責歸屬作者,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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