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專欄】結婚代價高?離婚更簡單?

行政院的民法親屬新修正草案出爐了,刪除了幾個很少用的幾個法定離婚事由,增加了一個當愛已成往事的長期分居條款,要長年習慣不回家的人,小心久不經營那個家,無論你是真不愛了,還是經商求學還是其他原因,要小心未來修法後,那個你以為的家,不一定會等你回家。
其實若認真體會這次修正草案,行政院看起來打算建立的婚姻價值觀會發現,離婚似乎簡便了,但簽字結婚的代價似乎看起來是比以前高的。
例如在離婚時,若一方就業能力跟機會減少時,可以請求贍養費的規定,在現今多半結過婚離婚者,婚戀觀走到不願意再婚,只願交男女朋友,那若前一段可以透過青春老化去解釋,就業能力機會減少,拿到一張巨額跟不定期的贍養費時,或許被裁判需要支付的那一方,會付出/承擔一個當時簽立結婚契約時,沒想過的龐大數字。
那拿到錢的人也或許因為有這筆錢的保障,而不積極去就業或者有機會再婚時,選擇不再婚。那用再婚這個既客觀又不客觀的標準作為免除債務的標準,對於需要支付贍養費這一方會是合理的嗎?
未來若實施,這中間如何衡平處理,值得後續觀察。
還有把惡公婆凌虐、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刪除。看起來應該是認為現代生活觀念下,傳統的惡公婆少見,若真遇到,應該是跑就好,跑滿三年就可以改用分居事由離婚,所以刪除。所以Netfilx新劇童話故事下集的柯佳嬿的吶喊,應該是不能構成離婚吧,哈。
是說,不治惡疾跟重大精神病的刪除,這種宣示性條文的刪除,是認為婚姻簽字了,就該不管婚姻過程貧窮富有?是否生病都要不離婚的觀念,在現在離婚率高的社會該透過修法要被強化。還是政府真打算強迫大家,面對這樣困境時,依舊是只能堅強的撐下去?不可以把已經老病窮的另一半丟給社會丟給政府?畢竟當年誰叫你要結婚!還是最終這幾款事由會透過1052條第二項,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事由的解釋,再度敗部復活的出現在具體案件裡?就也會成為未來司法實踐觀察,有意思的一個點。
總之,這次修法草案,或許可以說,就是個傳統婚姻觀,對於結婚就是找個長期飯票,海枯石爛不離不棄的觀念,官家們還是想要更明確化的一次修法,那這樣會助長結婚還是強化離婚,就有待未來驗證,一切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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