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排審《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擬要求一定規模以上能源用戶,在期限內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全國工業總會今(3)日表示,若未來仍以契約容量5MW作為門檻,估計逾400家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及AI資料中心業者將受到影響,呼籲修法應限縮適用於新設或擴廠案件,並納入代金、再生能源憑證及需量反應等替代方案。
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相關子法已規定,契約容量5MW以上的用電大戶,必須履行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義務。此次《能源管理法》第10條修正草案再增訂規定,能源用戶所簽訂的用電契約達一定容量者,應在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藉此提升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的依賴。
工總指出,能源管理法修法攸關產業發展,若門檻仍比照現行用電大戶規範,契約容量5MW以上企業均須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影響範圍將涵蓋逾400家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及AI資料中心業者。
既有廠區空間有限 籲限新設、擴廠適用
工總表示,依內政部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裝置相關標準,僅超過一定規模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才須在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但此次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可能將既有能源用戶一併納入。
產業界反映,不少既有廠區已無足夠空間增設發電及儲能設備,若未考量廠區條件,一律要求企業在期限內完成設置,實務上恐難以執行。工總因此建議,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相關義務應僅適用於新設投資案或擴廠案件,避免既有廠區因先天條件限制而無法履行。
儲能安全及投保仍有疑慮
除空間限制外,工總也對儲能設備的安全及保險問題提出疑慮。工總指出,目前儲能設備仍存在安全及技術風險,且多家保險公司拒絕承保,顯示相關風險尚未獲得市場充分認可。
工總認為,政府應待儲能技術、安全規範及保險機制逐步成熟後,再循序要求用電大戶設置,並建議將草案中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修改為「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讓企業可依產業特性、廠區條件及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合的方案。

籲納代金、綠電憑證等替代方案
工總也主張,修法不應只允許企業以設置設備的方式履行義務,而應納入更多元的替代方案,包括繳納代金、購買再生能源憑證,以及參與需量競價、需量反應等非裝置性方案,讓不具備設置條件的企業仍有其他履行管道。
工總建議,修正條文可調整為「新設能源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其他替代方案」,在達到降低企業對電網依賴目標的同時,也兼顧產業發展及執行彈性。
至於用電大戶的認定門檻、完成設置期限、設備容量及替代方案內容,仍待經濟部後續訂定子法。工總呼籲,主管機關在訂定相關規範前,應與產業界充分溝通,排除經營實務上窒礙難行之處,降低修法對企業投資及營運造成的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