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擬大修法!生前2年贈與也要課稅 拋棄繼承照樣得繳

by 黃 瑛琦

財政部日前預告修法,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擬制遺產」課稅做出重大調整,明定往生者過世前2年內贈與親屬的財產,將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並由受贈人單獨負擔遺產稅,不再由全體繼承人分攤,且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納入修法範圍。

解決「大老婆的復仇」

過去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子女等親屬的財產,都必須「視為遺產」併入總額課稅,實務上卻發生被繼承人送錢給配偶,子女卻要幫忙繳稅等情形,甚至發生遺產稅比實際拿到的錢還多等不合理情況,引發繼承與稅制間的公平性爭議。

財政部此次修法是源自於一名男子在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高額股票,男子死後這些股票,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結果元配和子女都拋棄繼承,讓男子與外遇對象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獨自承擔約5735萬元的遺產稅,超出繼承所得的財產,整起事件更被形容是「大老婆的復仇」。

憲法法庭於2024年10月作出判決,認定部分法規違憲,限期2年內完成修法。為避免類似爭議再度發生,財政部去(2025)年公布修法前過渡期的處理原則,針對不同繼承情況訂出具體作法,日前提出修法草案,針對2大方向進行調整。

拋棄繼承也沒用!改由受贈人按比例負稅

財政部近期提出修法草案,新制規定生前將財產贈與配偶等特定親屬,在被繼承人死後,受贈配偶或親屬須按比率負擔遺產稅,即使拋棄繼承還是要負擔,確保稅負歸屬更加合理。

根據修法草案,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規定各順序的繼承人及繼承人配偶之財產,依規定併入遺產課稅者,將依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率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及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之規定。

舉例來說,父親死前2年贈與配偶5000萬元、兒子3000萬元,死亡時仍留下2000萬元現金,遺產總額1億元。未來新法通過後,陳先生的配偶要負擔2分之1稅額、兒子負擔10分之3,剩下的5分之1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負擔。若配偶與子女拋棄繼承,已拿到的財產仍要計稅,徹底落實「財產歸誰,稅負就跟著誰」的觀念。

修改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此次還修正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財產,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計算時可視為現有財產,將使納稅人可以扣除更多金額,對納稅人有利。

舉例來說,父親死亡時財產有4000萬元,死前2年贈與配偶1000萬元,而配偶自身財產2500萬元,父親死前贈與的1000萬元不能納入計算基準,因此兩人財產差額半數,請求權為750萬元。

新法上路後,死前兩年贈與的1000萬元,視為父親的現存財產,兩人財產差額半數為1250萬元,可扣除額度增加,對配偶而言更有利。且給付時「不得充抵」,繼承人實際給付給被繼承人之配偶的差額財產,不得以該筆「已被視為遺產課過稅的受贈財產」充抵,必須用其他遺產給付。

其他修法重點

1.重新定義納稅義務人

刪除第6條「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明定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擔繳納責任。

2.新增補申報規定

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確認其所有財產,給予6個月補申報期間,保障納稅人權益也維護課稅公平,避免實務認定爭議。

3.放寬分期與抵繳

刪除「應納稅額須達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並調整實物抵繳規定,要求特定親屬受贈財產欲以遺產抵繳稅款時,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同時新增「多數決」方式,作為遺產存款繳稅的彈性機制。

4.滯納金回歸母法

刪除現行滯納金加徵方式以及逾期移送強制執行等規定,回歸適用《稅捐稽徵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條文,簡化並統一法制。

財政部表示,目前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在彙整各界意見後,儘速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完善遺產稅課稅制度並回應憲法判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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