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芝蔴街》三大法學者出具意見書 挺芝蔴街改革派

by 李 孟璇

芝蔴街美語母公司新華泰富的經營權之爭持續延燒。改革派股東為釐清董事提名爭議,委託台大法律學院教授黃銘傑、政大法律系教授林國彬,以及法學博士劉連煜三位學者,共同出具法律意見書,並明確指出:「審計委員會並無董事提名權,其行為已逾越《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3項的規定,相關選舉決議屬於部分無效。」

學者一致意見:審計委員會越權

三位法學者在意見書中指出,《公司法》第192條之1明確規定,董事候選人名單應由董事會提名或符合資格的股東提名。審計委員會的職能在於監督、查核與建議,並不具備「提名董事」的權限。

黃銘傑分析,審計委員會斷不能以公司法等例外賦予其具有業務執行權性質之股東會召集權,即逕行主張可將此一權限逕自延伸至另一種業務執行權類型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否則將牴觸公司治理強調業務執行與監督之分立、分工理念,且違反公司法等之明文規定。

林國彬進一步指出,董事會仍屬可以合法組成及運作時,提名董事候選人名單之權限就仍嚴格的僅限於董事會及符合提名資格之股東,其他召集權人即使有股東臨時會之獨立召集權,仍無法取得董事候選人之提名權,否則就會破壞我國公司法引進董事提名候選人制度的立法目的政策選擇,形同破壞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礎。

劉連煜則強調,提名權涉及公司權力核心,屬於治理結構的根本設計。當提名程序違法時,不應以「可撤銷」視之,而應認定為「無效」,否則將使違法決議得以藉程序漏洞延續效力,形同鼓勵違法提名。

最高法院採納意見 發回更審

三份法律意見皆認為,若決議是由不具法定權限的機關作成,該決議應屬「無效」,而非單純的「可撤銷事由」。學者們認為,本案審計委員會自行提名董事候選人,已屬於「超越法定權限的根本違法」,法院應據此判定該部分選任無效。

如今,最高法院於9月裁定此案發回重審,正是指出原審未審酌三位學者的法律意見,理由不備。而接下來判決結果會如何,將攸關這家老字號補習班品牌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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