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民眾規劃資產傳承時,會透過變更保單「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轉移給子女,卻忽略這項行為可能涉及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義務。高雄國稅局提醒,父母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屬於贈與行為,若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就必須申報贈與稅;若贈與人在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特定親屬,就必須併入遺產課稅,提醒民眾別忘記繳納遺產稅而遭開罰。
要保人變更給子女 視同贈與行為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
由於保單本身具有財產價值,要保人可以隨時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也可以辦理保單借款,因此要保人本身握有保單的財產權利。當父母將自己的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等同將保單的財產價值無償移轉給子女,依法屬於贈與行為。
超過贈與免稅額 30天內要申報
國稅局指出,若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贈與稅的免稅額,就必須以贈與行為發生當天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並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申報贈與稅。換句話說,民眾在辦理保單要保人變更前,應先向保險公司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否超過當年度贈與免稅額。
死亡前2年變更要保人 仍須併入遺產總額
除了贈與稅之外,國稅局也提醒要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若曾將財產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的配偶,該筆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即使民眾在變更保單要保人當下,因為保單價值準備金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而不用繳稅,後續若贈與人在2年內死亡,仍可能產生遺產稅申報問題。
未計入遺產申報 恐面臨補稅處罰
國稅局舉例,一名媽媽在2003年以自己為要保人,投保1張外幣終身壽險保單,直到2024年間將要保人變更為兒子。由於變更要保人時,該張保單的價值準備金為200萬元,未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因此當時不必繳納贈與稅,也沒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不過媽媽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過世,依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2年內贈與給子女的財產,均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因此不論贈與保單金額多少都應申報,至於申報金額則以這張保單在媽媽過世當天的保單價值計算。
然而該名繼承人未依法將保單申報為遺產,最後遭國稅局查獲,面臨補稅處罰。
保單價值準備金先查好 避免漏報稅
國稅局強調,即使變更保單要保人當下,保單價值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也不代表之後就完全沒有稅務問題。
提醒民眾辦理保單要保人變更前,務必先向保險公司查詢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若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完成贈與稅申報。
此外,若贈與人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也應確認該保單是否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避免因漏報而遭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