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報稅》子女爭搶申報扶養父母 國稅局認定4大順序、11指標一次看

by 林 威丞

5月報稅季即將開跑,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止。每逢報稅,常見子女為節稅而同時申報扶養父母或祖父母,進而產生由誰列報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的爭議。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若家人間無法協調,由誰列報免稅額,國稅局將依財政部訂定的認定原則,依序判定適用對象,以避免重複申報所引發的紛爭。

報稅「列報扶養父母」四順序認定

該局說明,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只要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且確實受扶養,即可列報免稅額。而「無謀生能力」的認定,要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第一是全年所得未達基本生活費21萬元;第二則是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第三是符合《精神衛生法》所定的精神疾病患者。

然而,實務上常出現多名子女同時申報扶養的情形。對此,財政部去年公布「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明訂定4大判斷順序。

首先,以受扶養者的書面意思表示為優先;其次,依申報扶養者之間的協議決定;第三,若受扶養者經法院宣告監護,則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列報;若上述三種方式皆無法判定,最後則由國稅局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認定主要扶養者。

實際扶養事實參考依據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謂「實際扶養事實」並非單一標準,而是綜合多項客觀依據。財政部有列出11項「實際扶養事實」參考指標,作為認定主要扶養者的依據,整理如下:

  • 與受扶養者的親等關係:親等較近者優先認定。
  • 同住情形:在課稅年度內,與受扶養者實際同住時間較長者優先。
  • 生活照顧:是否負責日常起居、飲食、衛生、健康照護及人身安全。
  • 扶養費用:是否負擔大部分生活與扶養相關支出。
  • 健保依附:受扶養者是否列為申報扶養者的全民健康保險依附眷屬。
  • 醫療支出:是否負擔受扶養者的醫療與醫藥費用。
  • 保險投保:是否為受扶養者人身保險的要保人。
  • 看護安排:是否聘僱看護照顧,並負擔相關費用。
  • 長照服務:是否申請長期照顧服務並支付相關費用。
  • 機構照護:若入住安養或住宿式機構,是否負擔住宿費並有實際探視。
  • 其他事證:其他可證明實際扶養事實的具體資料。

案例說明

該局舉例說明,曾有一對甲、乙姐弟在同一課稅年度皆申報扶養高齡且失智的父親,由於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且父親無法表達意願,也未受監護宣告,案件進入實質審查。

查核過程中,甲君提供為父親投保、購買營養品、尿布及探訪的紀錄,乙君則提出他所支付父親入住安養護機構的費用,以相關生活照護、就醫、聯繫等事證。最後,國稅局依雙方提出的照護與費用證明,核定乙君為主要照顧扶養之人,由他列報父親的免稅額。

國稅局提醒,不論直系尊親屬是由子女共同或輪流扶養,建議在每年申報前先行協調,或取得受扶養者的書面同意,以避免因重複申報而產生爭議,影響報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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