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論壇】唯有「租稅證據法」,才是人權保障的行政法院

作者認為,最高行政法院再審案件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不是客觀公平的解決規則,唯有「租稅證據法」,才是人權保障的行政法院。

曾啟津(退休公務員)
2022/07/02 14:22
台大教授陳志龍認為,轉型正義應不分年代。而且加害人都沒有提到,是玩假的。所以台灣要真的司法。圖/民報資料庫

促轉會階段性任務完成,台灣轉型正義成敗如何?筆者收看新聞大解讀胡忠信觀點,專訪台大法學院退休教授陳志龍時,提及轉型正義只處理,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之時期。陳志龍教授質疑哪有限制年代的道理?終結舊政權不當不法,轉型正義應不分年代。而且加害人都沒有提到,是玩假的。所以台灣要真的司法。

陳志龍教授並提出司法改革五大願景:1.個人法益當作核心,不再有社會法益及國家法益。2.提倡法律條文之構成要件要邏輯化,因這與待證事項有關。3.要有證據法之理性、規則,要有三段論法。4.除騙術即除辯證術。5.因我們已從戒嚴時期到正常時期,要有人權的法治思惟。筆者聽完,心有戚戚焉。

就以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罪而言,該條只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構成要件極不明確,並認定是侵害國家法益,只有檢察官能提起公訴罪,人民無法自訴,台灣自1945年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之後,只有前高等法院法官羅紀雄因為「明知有罪,竟故意罔顧證據和經驗法則,改判被告無罪」,被以「枉法裁判罪」判刑,此外,沒有任何法官因為枉法裁判被事後追究刑責。

實際上,法官渉嫌枉法裁判罪者,時有所聞,林山田教授在「刑法各罪論」(下)表示「稱枉法係指有法不依而故意不依據法律的規定,或違法或曲地適用實體法或程序法。行為人不適用法令或不當地適用法令而為裁判或仲裁,或假造事實或濫用其裁量權而為裁判或仲裁等情形。」(99-100頁,元照2006年11月第5版)。

2021年「法稅改革聯盟」全台灣串聯走上街頭,不僅為了平反太極門25年稅務冤案,也為了爭取賦稅人權,減少稅務冤案。圖/民報資料庫,陳逸南提供

就以指標性案件而言,太極門已在民國96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無罪、無稅,並認定弟子的敬師禮是贈與,依法屬免稅所得,97年及99年再審判決卻濫用其裁量權,最高行政法院以吏為師,107年判422號判決推翻97年再審判決稱:國稅局未詳細調查太極門之屬性及特質及對於太極門之運作,即以教授氣功乃上訴人之經常活動,逕認系爭帳戶中上訴人之教學收入必然大於受贈金額,顯無憑據。

99年再審判決更離譜,居然稱「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這更突顯其濫用裁量權,因刑庭經過共14名法官及8名公訴檢察官蒞庭進行交互詰問,傳訊國稅局人員在內約200名證人,一、二審總共開58次庭,總時數約9,570分鐘(每次開庭時間平均約165分鐘),耗費極大心力。終於在96年7月13日三審判決無罪無稅確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

反思最高行政法院再審案件以書面審理為原則,致神秘化之外,如陳志龍教授說的,病在於不理性,沒有證據,沒有邏輯,沒有真正地找用證據來找真相,沒有跟真相結合在一起,不是客觀公平的解決規則,所以竟然讓一堆人在那邊演戲,這樣的司法怎麼跟國外司法比? 完全不能比嘛!唯有「租稅證據法」,才是人權保障的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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