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如何確保國民法官的獨立與公正性

國民法庭審理的案件,多屬社會矚目的大案,如何讓國民法官不受干擾,致能獨立行使職權,同時確保審判的公正性,是國民法官新制重要的課題。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2023/01/03 09:00
2023年1月1日,國民法官正式實施了/司法院粉專

2023年1月1日,國民法官法正式實施,在前3年,只要是因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如殺人、酒駕致死、傷害致死等罪,將由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為合議審理,由於此等案件,往往受到社會矚目,如何保證審判的公正性,必是重要課題。

起訴狀一本

在遇有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法院須從備選國民法官中,隨機抽選一定人數的候選國民法官來進行選任;而選任程序,是由法官主持,並由檢察官、被告與其辯護人來對候選者進行詢問,以剔除帶有偏見者。

惟依國民法官法第28條第1項,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各有4名無庸附理由的剔除權,再加以選任程序不公開,如何確保最終選出者的公正性,恐只能在具體實踐中為檢討。

國民法官法採「起訴狀一本」主義,除起訴狀外,其他卷證不移送法院,以避免未審先判之弊。圖/司法院粉專

而按現行刑事司法,檢察官於起訴時,亦將相關卷證一併移送於法院,這雖利於法官為程序之準備,但在這些卷證未經是否合法取得之判斷,且多不利於被告下,就易形成未審先判之弊。

故在國民法官法,就採起訴狀一本,即除起訴狀外,並不將卷證移送於法院,而是在正式審判時,才由檢察官提出為舉證。

起訴狀能否記載犯罪前歷

依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4項,起訴狀不能記載會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目的自在保持審判的公正。

惟在刑法仍有累犯加重1/2,或如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即10年內再犯酒駕致死者,法定刑加重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下,則遇有此等情況,若允許於起訴狀為載明,必生預斷之虞;惟法無明文禁止,實就無法防止檢察官為此等記載,致與立法目的有所違背。

而事實上,於現行制度,檢察官亦常於審判一開始,即提出被告的犯罪前歷,即所謂品格證據,以證明其犯罪意圖、犯罪手段的同質性等等。

惟這些證據,實與本案無關,反會使人產生預斷,故於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對於這些與本案無關的品格證據,實都應加以禁止,頂多成為量刑審酌的事項。

實務上,很難禁止國民法官上網查詢案件或被告相關資訊,甚至是大眾對此案的討論,其心證亦可能因此被影響,而這也是網路時代的新問題。圖/pixabay

審判期間外力干預之防制

在審判期間,為保證國民法官不受外力干預,亦設有相對應的法律防護機制:如意圖影響審判,而對國民法官或其家屬所為的犯罪行為,依國民法官法第96條,都須加重1/2之刑罰;或為干預審判而想接觸國民法官者,依國民法官法第98條,亦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凡此規範之目的,即在防止國民法官能免受任何干擾,致能獨立行使職權。

網路時代的新問題

比較麻煩的是,雖審判長會告知每位國民法官於回家後,不能與人談論案件內容,且若將職務所知秘密外洩者,亦會有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罰;但於現今,實難禁止國民法官上網查詢案件或被告的相關報導與資訊,甚至是大眾對此案的討論。

如此的結果,除會對國民法官造成心理壓力外,亦會對審判的公平性產生影響,故如何在國民法官的權利保障與公正審判間取得平衡,正是新制度必須面臨的考驗。

屬作者意見,文責歸屬作者,不代表本報立場。

您已成功複製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