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採購高端與圖利罪的距離

高端疫苗採購疑雲滿天,且已有人正式告發,檢方在此清況下,就必須儘速啟動調查,不應有任何法律外的考量。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2022/11/04 11:44 2022/11/04 12:11
食藥署專家會議緊急認證「高端疫苗有保護力」,雖然高端疫苗EUA因此免於被廢止,但高端疫苗採購爭議肯定不會消失。圖/高端公司官網

高端疫苗雖於去年由衛福部緊急授權,但須於1年內提出保護力高低的報告,高端於最後期限、即10月底提出報告後,專家會議迅速開會審查,並於11月3日深夜,一致通過有保護力之決議,高端疫苗因此得以免於緊急授權遭廢止的命運。

然無論衛福部提出多少專家背書、多少數據顯示保護力極高,對是否圖利高端的指摘,卻肯定不會消失;為扶植國產疫苗,主管機關給予國內生技公司任何補助與幫助,乃屬必然,惟如此的對待,到底是基於維護國民健康、是否合於法律、是否觸犯圖利罪,卻是大眾關心焦點。

政府以抗疫與扶植國產疫苗為名,給予高端疫苗極大的寬容與方便,這些作為係為了國民健康抑或圖利特定人?是否合於法律?有無觸犯圖利、貪凟等罪?都是社會關切的重點。圖/指揮中心提供

圖利罪的作用

在貪污治罪條例裡,受賄罪係對公務員最重處罰,甚至若屬違背職務而受賄,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然此等犯罪,往往具有隱密性,不易被察覺,就算遭起訴,也因司法實務對職務行為的範圍及對價關係與否之認定,乃處於模糊不定的狀態,就常使審判時間拉長,也易讓人產生僥倖心理,故為彌補公務員受賄罪可能的治罪漏洞,就必須以公務員圖利罪來為截堵。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項,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私人不法利益,即可成立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圖利罪;而圖利罪,雖不處罰被動受利益的私人,但於公務員來說,就算其未獲得任何好處,只要是不法圖利,仍成立本罪,致為防止貪腐與濫權的最後防線。

修法後的成罪難度

惟於2001年的刑法修正時,為區別便民與圖利,以免使公務員有所顧忌,除了排除圖利國庫之行為,就限定必須是明知違背法令,且不法圖利也須有人因此獲利,才足以成罪,成罪要件趨於嚴格,代表圖利罪的治罪範圍縮小,攔阻作用也就逐漸喪失。

以高端疫苗的緊急授權來說,雖在過程中,主管官員給予極大的寬容與方便,但在疫情期間,立法者以特別條例授權給衛福部廣泛的裁量與法令解釋權,使得如此不夠透明、更難稱客觀的行政措施,皆可基於國家安全與維護人民健康的急迫性等,來加以正當化,致可擺脫明知違背法令、不法圖利的束縛。

此外,雖輿論質疑衛福部採購價格偏高,但在圖利罪必須有人因此獲得利益的前提下,買賣雙方,未嘗不可以有形、無形的研發與生產成本極高,致無利可圖,來為合理化,則在無人因此得利情況下,最多就屬法律所不罰的圖利未遂。


高端疫苗採購案疑雲滿天,已有人正式告發,檢方應儘速調查還原真相,不宜有任何法律外的考量。圖:國民黨立委於北檢按鈴告發高端採購涉嫌不法/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粉專

還原真實以釋大眾之疑

故衛福部對於高端種種友善與有利的對待,基於罪刑法定與罪疑惟輕原則,要成立公務員圖利罪,實屬不易。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就應開啟偵查。

故在各方質疑聲不斷,且也有人告發下,檢方就不應有任何法律外的考量,尤其若能儘快調查,若查無不法,亦可迅速還公務員之清白;若因選舉期間的動輒得咎,既有失檢察官身為公益代表人的地位,也讓人對檢察權的中立性,產生強烈質疑。

屬作者意見,文責歸屬作者,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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