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採購高端與圖利罪的距離
高端疫苗雖於去年由衛福部緊急授權,但須於1年內提出保護力高低的報告,高端於最後期限、即10月底提出報告後,專家會議迅速開會審查,並於11月3日深夜,一致通過有保護力之決議,高端疫苗因此得以免於緊急授權遭廢止的命運。
然無論衛福部提出多少專家背書、多少數據顯示保護力極高,對是否圖利高端的指摘,卻肯定不會消失;為扶植國產疫苗,主管機關給予國內生技公司任何補助與幫助,乃屬必然,惟如此的對待,到底是基於維護國民健康、是否合於法律、是否觸犯圖利罪,卻是大眾關心焦點。
圖利罪的作用
在貪污治罪條例裡,受賄罪係對公務員最重處罰,甚至若屬違背職務而受賄,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然此等犯罪,往往具有隱密性,不易被察覺,就算遭起訴,也因司法實務對職務行為的範圍及對價關係與否之認定,乃處於模糊不定的狀態,就常使審判時間拉長,也易讓人產生僥倖心理,故為彌補公務員受賄罪可能的治罪漏洞,就必須以公務員圖利罪來為截堵。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項,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私人不法利益,即可成立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圖利罪;而圖利罪,雖不處罰被動受利益的私人,但於公務員來說,就算其未獲得任何好處,只要是不法圖利,仍成立本罪,致為防止貪腐與濫權的最後防線。
修法後的成罪難度
惟於2001年的刑法修正時,為區別便民與圖利,以免使公務員有所顧忌,除了排除圖利國庫之行為,就限定必須是明知違背法令,且不法圖利也須有人因此獲利,才足以成罪,成罪要件趨於嚴格,代表圖利罪的治罪範圍縮小,攔阻作用也就逐漸喪失。
以高端疫苗的緊急授權來說,雖在過程中,主管官員給予極大的寬容與方便,但在疫情期間,立法者以特別條例授權給衛福部廣泛的裁量與法令解釋權,使得如此不夠透明、更難稱客觀的行政措施,皆可基於國家安全與維護人民健康的急迫性等,來加以正當化,致可擺脫明知違背法令、不法圖利的束縛。
此外,雖輿論質疑衛福部採購價格偏高,但在圖利罪必須有人因此獲得利益的前提下,買賣雙方,未嘗不可以有形、無形的研發與生產成本極高,致無利可圖,來為合理化,則在無人因此得利情況下,最多就屬法律所不罰的圖利未遂。
還原真實以釋大眾之疑
故衛福部對於高端種種友善與有利的對待,基於罪刑法定與罪疑惟輕原則,要成立公務員圖利罪,實屬不易。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就應開啟偵查。
故在各方質疑聲不斷,且也有人告發下,檢方就不應有任何法律外的考量,尤其若能儘快調查,若查無不法,亦可迅速還公務員之清白;若因選舉期間的動輒得咎,既有失檢察官身為公益代表人的地位,也讓人對檢察權的中立性,產生強烈質疑。
專文屬作者意見,文責歸屬作者,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