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論壇】大法庭大問題
大法庭實施3年多來,統一法律見解的裁定有好幾十件,好處是統一見解,但仍有許多弊端有待改進。
莊勝榮(律師)

大法庭於 108 年 7 月 4 日實施至今3年多,統一法律見解的裁定有好幾十件,好處是統一見解,但是仍有許多弊端有待改進。
其一,進入大法庭的法官,不是人人有機會,以法律精進為準?資深優先?年紀大為多奪?抑或長官關愛的眼神?外界霧煞煞,應該成立遴選委員會,欲為大法庭成員的法官,需繳交一份最得意的判決書,讓委員就法律見解、爭點整理、集中審理及程序基本權等觀點評議,才不致於淪為私相授受,酬庸不酬賢的特殊文化。
就像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 1124 號判決,兩造對法院審判權無意見,法官突襲性裁判,以無審判權發回行政法院,害兩造及法院花了冤枉10年的心血,像這種素養的法官可以當大法庭成員嗎?
其二、應擴大大法庭移送範圍,不限於終審,一、二審也有適用法律的爭議,及早讓法官及兩造知道法律見解,避免無端浪費,才符合程序利益。
例如無權佔有他人土地,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1730 號判例認為時效5年,但曾任大法官的王澤鑑教授認為 15 年;又如貪污罪的法定職權說還是實質影響力說,不僅在一、二審就遭遇戰,檢察官偵辦時就有此爭議,法律見解爭議要早早處理,不是拖到最後累了快死才來處理。
其三、大法庭裁定的見解只拘束提案審判庭及該案件,對別的案件沒有拘束力,又大法庭不自行判決,浪費司法資源及犧牲當事人程序利益;既然以現有事實為基礎,法律見解確定後,應透過修法讓大法庭自為判決,避免像乒乓球打來打去,影響當事人程序益。
其四、大部份法律見解爭議可以透過立法院修法解決,立法院動起來恐怕比大法庭動起來還重要,立法院不動,大法庭再厲害,就像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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