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京華城容積案暴露的司法問題

檢察官掃除貪腐絕對符合人民期待,然於犯罪訴追的同時,亦不能犧牲人權之保障,吾人該深思的,是若檢察官對曾參選總統的在野黨主席之搜索偵訊,尚有許多有違法律程序之處,則一般平民百姓遇類似情況,當如何自處?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2024/09/04 10:33
北檢已於3日下午提出抗告,高院最快今(4)日做出裁定。示意圖/擷自民視新聞網

前言: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歷經北檢大動作搜索、訊問、聲請提審被駁回、聲押、台北地院裁定無保請回,如此有如戲劇般高潮迭起的過程,暴露刑事司法的諸多問題。

羈押不能淪為人質司法之手段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必須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且無法以保釋、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電子監控等加以防止者,才能為羈押,之所以如此嚴格,因為羈押屬最嚴厲之強制處分,基於無罪推定與人權保障,更在避免落入押人取供之「人質」,自應遵循慎押原則。

此次北檢聲押柯文哲的罪名有二,除原先傳喚、搜索的圖利罪外,還包括法定刑10年以上的「使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面對如此的重罪,檢方若僅以當事人帳戶存領異常或無法明確說明金錢來源,就以存款時間接近來認定被告有收賄之事實,既嫌武斷亦難有說服性。

北院2日凌晨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彭振聲羈押禁見。圖/擷自TVBS新聞網

至於就圖利罪,除公務員就主管事項,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私人不法利益,並有人因此獲得利益,才足以成罪;由於都市更新相關法規繁多,要證明承辦公務員有違背法令之確定故意,實屬不易,尤其柯文哲所涉之京華城容積率案,雖有市長交辦之事實,且即便最後由其蓋章決行,但因承辦機關為都發局,且對於容積獎勵乃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故檢方提出抗告時,若無法提出市長掌控過程及拍板定案的明確證據,以證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進一步釋明被告有逃亡、滅證等之事實及羈押必要,北檢聲押成功的機率肯定不高,反會落個入人於罪之口實。

概括性搜索之禁止

此案更該受檢驗者,即偵查過程與手段存在諸多瑕疵,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明定,搜索票必須明確記載應搜索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以防止執行者為概括性搜索;然於實務運作上,司法者經常放任空泛、甚至空白式的搜索票聲請,以致出現像此次搜索民眾黨辦公室般,即有如釣魚式、全面性的搜索。

疲勞偵訊之禁止

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98條所謂「疲勞偵訊」被告,乃屬絕對禁止,因此所得之陳述或自白筆錄,不具有提出於法庭之適格性;而從柯文哲從早晨被搜索、廉政署偵訊、北檢複訊直至其拒絕夜間訊問,已超過20小時,如此由偵查者輪番上陣的偵訊方式,即便得到被告同意或默許,難道就可因此淡化或否定馬拉松式訊問之事實嗎?

北檢偵辦柯文哲涉及京華城一案, 戲劇化的過程高潮迭起,亦暴露刑事司法的諸多問題。圖/民報資料照

偵查不公開成具文

本案無疑是備受公眾矚目的重大案件,偵查不公開更顯重要,但於偵查過程,卻不斷有訊問內容與資訊流出,雖無證據顯示是檢方洩露,但這些內容經由媒體加油添醋、渲染擴散之後,如同未審先判而營造出被告有罪的氣氛。

面對這種狀況,若檢方僅以官式新聞稿回應,卻無有更積極防止偵查資訊外洩之作為,所謂「偵查不公開」就永遠停留在紙上之條文或法律系講堂之上。

更該思考的事

總之,身為公益代表人的檢察官掃除貪腐,絕對符合人民期待,只是於犯罪訴追的同時,亦不能犧牲人權之保障;而吾人更該深思的,是如果檢察官對於前首都市長、曾經參選總統的在野黨主席之搜索與偵訊,尚且有許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之處,則一般無權無勢的平民百姓,若遇類似情況,又當如何自處?

屬作者意見,文責歸屬作者,不代表本報立場。

您已成功複製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