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台灣獨立著台灣人自主決定

1949年12月初7,蔣介石集團在支那已經走頭無路,宣布將「中華民國」政府遷徙到台灣台北,初8開始在台北運作;蔣介石和蔣經國爸仔子,在初9自四川成都搭飛龍機逃亡台灣,初10,蔣介石選擇住在由伊改名陽明山的草山地區,正式落草為寇。

美國獨立記者雷車霜(Michael Richardson)在初8發表《是檢討擠在房間內的支那民國這隻大象的時機囉》(It is time to talk about the elephant in the room, the Republic of China.),評論台灣繼續用《支那民國憲法》的譀古離譜,以及嘿引來對台灣安全的危害。
雷車霜真了解,根據戰後《舊金山和約》,過去「支那民國」的支那並無擁有台灣的主權,所以自1949年底,法理上繼承「支那民國」的「支那人民共和國」的支那,嘛是仝款無擁有台灣的主權,簡單講著是,台灣無屬支那。
蔣介石集團流亡到台灣,竊用、建構被支那人民推翻的假「支那民國」,當然更加確定無擁有台灣的主權,若按呢,究竟啥擁有台灣的主權哩?

美國是遠東戰區的主要戰勝國,自1951主導簽署戰後和約了後,對「台灣主權未定」的立場一直非常一致和堅持。國際社會著是愛尊重自然法,由台灣人行使自決權來決定台灣前途。嘿是咱台灣民族祙當予目前的假「支那民國」台灣管理當局,以及其他任何外來勢力可以剝奪的權利。
總是,長久來,一直有一寡可能是對追求台灣民族獨立欠缺自信心的台灣人,主張台灣猶原是控制在美國手內,所以,支共要併吞台灣或是台灣要獨立,攏一定著需要美國同意;事實上,前無寡久,美國政府嘛才明講,台灣獨立是台灣人自己著決定的代誌。
頂面這寡人的論點,是基於美國在1979年底和竊占台灣的蔣家政權終止《美支共同防禦條約》了後,制定了《台灣關係法》來繼續保護台灣的安全,既然《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表示台灣是處在美國的管轄權之下。
這種論點是嚴重的誤會,是無根據的!《台灣關係法》內底無任何條文明講或暗示,美國對台灣主權擁有某種法理上的權利。

其實,《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片面制訂的國內法,是予美國行政部門關係台灣事務著遵守的法律,著若像支共在2005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威脅台灣民族獨立運動,彼兩種外來強權制定的國內法,對台灣管理當局或台灣人來講,咁哪有利害關係考慮下的牽制作用,並無實質法理上的效力。當然嘛無可能因為怹對台灣問題制定國內法,著變做怹對台灣擁有法理上的控制權利。
總講一句,自戰後到今,台灣的地位未定,是在等咱台灣民族自己堅決當家作主,徛起來行使民族自決權,主張台灣是咱台灣人的台灣,建立新閣獨立正常的主權國家。
台灣社會著是愛強化台灣民族主義的信念,剷除「支那民國台灣」這種思想病毒,消除目前混亂咱社會的國家認同分歧,凝聚民族團結自立自強,才可能自助人助、天助,維護台灣久長的安全和進步。
專文屬作者意見,文責歸屬作者,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