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空白刑法變更恐成訴追重罪障礙以致毒駕逃過一劫?

新北市黃姓男子疑吸喪屍煙彈(依托咪酯)撞死員警,引發公憤,亦暴露此種毒品濫用嚴重,須大力掃蕩,惟今年6月,法務部、衛福部才分別預告公布依托咪酯為第三級毒品、第四級管制藥品,若要等行政院正式公告與生效,大概要到9、10月,這會否影響此案的法條適用?
因毒品種類多元,若要如故意酒駕般,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明文酒精濃度為刑罰之標準,於毒駕場合實有其困難,致僅能於具體個案判斷,是否因吸毒不能安全駕駛,惟此既會造成司法者差別對待,也易讓人產生僥倖心理。

毒駕判斷量化入刑法
故立法院於去年12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新增第3款之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撞死人,就可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如此修正係為達成毒駕零容忍之政策。
惟毒品樣態繁多,立法者實無法於法條中明文種類與濃度值,就委由行政院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補充之,此在學理上稱為空白刑法。
空白刑法變更的影響
然而,行政院3月公布的「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無依托咪酯在內,就算能在10月前完成公告生效,但於此次撞死員警的行為人,是否會因不溯既往以致無法適用毒駕致死罪,而僅能以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過失致死罪處,就會有疑。
而如此輕重罪的適用疑義,亦將影響後續審判程序,因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除完全排除毒品案件外,且在2026年前,僅有故意犯罪因而造成死亡結果者,才會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並不包括過失致死罪在內。
另依刑法第2條第1項,犯罪後若法條變更,基於不溯既往原則,自不能適用於修法前之行為,除非變更後的法條有利犯罪者,才能以新法為適用;至於空白刑法之變更,司法實務傾向認為是事實而非法律變更,故以此次撞死員警事件,就非以行為時而應以裁判時,行政院所公告的毒品及濃度值為毒駕致死與否之基準。

惟此見解,向來備受質疑,仍可能會有執法者對同一事件採屬法律變更而以從輕原則為對待,即不適用新公告的毒品項目,若果如此,雖可以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即以具體判斷能否安全駕駛為毒駕致死罪與否之適用,卻又回到飄忽不定的認定基準之老路。
亡羊補牢
立法者之所以授權給行政機關以命令來補充刑法規範,除基於專業性的考量外,即是因修法不易,故希冀藉由如此的授權,來使主管機關能因應現況而及時為改變,以符法與時轉之目的,惜關於喪屍煙彈之濫用,早非一日之寒,主管機關卻至現今,才思列入公告毒品與管制藥物之範疇,或可亡羊補牢,卻難免落入行政怠惰之口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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